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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馆陶县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7-09-22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馆陶县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17920  

 

 

 

馆陶县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产业扶贫项目收益管理,提高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河北省建立农村股份合作资金风险防控机制实施意见》(冀扶办联〔201618号)和《河北省扶贫开发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管理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的适用范围包括:1.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投资形成的村集体资产产生的收益;2.贫困户利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入股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形成的资产收益等。

第二条 村集体产业项目。村集体产业项目可采用多种模式建设。1.企业带动型。“企业(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贫困村”建设的村集体产业项目,产权按投资比例归双方共同所有,收益按股分成;2.村集体自营型。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全额建设的村集体产业项目,资产归村集体所有,不得随意处置。若需处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财政局批复后实行。

第三条贫困户入股的产业项目。1.利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入股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形成资产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贫困户,只享受分红权。2.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入股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的应采取保底收益不低于10%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大部分用于贫困户,优先用于无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弱、无固定生产性收入、已脱贫但收入仍不稳定的贫困户,其次用于村内贫困户因学、因病、因灾等临时救助。剩余资金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类(指村内道路、电、饮水及农田水利工程、村级活动场所等)支出。

第五条 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收益不得用于村内非贫困群体;不得用于解决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债务偿还等支出。

第六条 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程序。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困难群众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派人调查认定后,由贫困村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包括贫困户或救助人员名单、金额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分配方案连同会议纪要、公示等资料报所在乡镇扶贫工作站、财政所审核批准后发放。

第七条 收益分配时间。贫困村对贫困户收益的分配时间根据产业扶贫项目产生效益的时间确定。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分配一次,上半年最迟不晚于630日,下半年最迟不晚于1231日。

第八条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对象、金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章 监管与保障

第九条 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乡镇财政所、农经站设立专门“扶贫基金”科目,专项列收列支,并由专人管理。乡镇扶贫工作站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十条贫困户利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入股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的分红收益,由乡镇人民政府、驻村工作队、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按时分红到户。

第十一条 要做好收益分配档案管理工作。乡镇扶贫工作站要对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分配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及时归档,形成完整档案,长期存档。

第十二条 县纪委、检察院、审计局、财政局、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扶贫项目收益分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各乡镇、驻村工作队、贫困村要严格执行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的政策规定,及时分红到位,不得弄虚作假。对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程序、标准兑付给贫困户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