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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6-02-25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馆陶县城区门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馆陶县城区门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区门牌管理工作,解决门牌重、错、漏、损等突出问题,提升门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更好方便群众生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及《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包括建筑物的门牌、楼牌、单元牌和楼层牌、室(户)牌等。
第三条 县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制作、设置及其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门牌按建筑物结构及分布状态分为门牌、楼牌,按规格分为大门牌、中门牌和小门牌3种;楼牌分为楼牌、单元牌和楼层牌、室(户)牌4种:
(一)大门牌:图文书写平面规格为570 × 370mm,外沿宽度≤15mm;
(二)中门牌:图文书写平面规格为270 × 170mm,外沿宽度≤15mm;
(三)小门牌:图文书写平面规格为150 × 90mm,外沿宽度≤12mm;
(四)楼牌:图文书写平面规格为900 × 500mm,外沿宽度≤25mm;
(五)楼单元牌:图文书写平面规格为300~400 × 150~200mm,外沿宽度≤15mm;
(六)楼层牌:直径为:200~400mm,外沿宽度≤15mm;
第五条 门牌、楼单元牌、楼层牌一般采用蓝底白字,汉字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使用黑体字,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整体位置适中。门牌、楼牌、楼层牌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楼单元名称,第一单元用“一单元”表示,依次类推。楼牌左边书写名称区域为蓝色,文字为白色,右边书写楼号区域为白色,文字为红色。门牌制作材料采用长余辉蓄光材料,制作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地名 标志》(GB17733—2008)执行。
第六条 门牌编号必须以县民政局地名办正式命名、更名的街(路)巷、建筑物名称为依据,旧城改造未经馆陶县民政局地名办正式命(更)名或地名范围一时不明确的区域一律不编制门牌。
第七条 门牌编号按照《馆陶县城区地名规划方案(2008—2020)》及《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进行编排,县城区以政府街和魏征路为界,以其交叉点为起始点,分别向两侧放射性编制;街、路、胡同(巷)两侧的门牌,北侧、东侧编单号,南侧、西侧编双号;如有空地则预留号码。
第八条 楼群按照进入楼群方向,先由左向右、再由前向后自然顺序编号;单元、户号按照进入单元方向,由左向右自然顺序编号;高层建筑按照电梯出口方向,由左侧开始,按照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号;楼道两侧都有电梯时,按照进入楼道方向,以左侧电梯出口方向为准,由左侧开始按照顺时编号。
第九条 门牌由县民政局按标准统一制作,分发安装。安装门牌时,须接受县民政局指导、监督和验收。
第十条 门牌应安装在醒目、突出的位置。门牌统一安装在门口左侧墙壁上,距离地面2米高的位置;楼牌统一安装在甬道二楼至三楼中间位置;单元牌统一安装在单元门口上方中间位置,楼层牌统一安装在本楼层墙壁中间离地面2.2米高的位置;户牌统一安装在门眉的上方位置。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根据编制的门户、楼(院)牌号码,向产权单位或者用户发放《河北省门牌号码使用证》。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具体负责门牌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日常管理工作。对缺失、污损的门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民政局做好门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项目单位或个人在征得土地使用权后,将拟用名称报民政局地名办审核,审核同意后,发改局、规划、建设等部门方准用拟用名称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在正式启用前,履行正式命名报批手续。房管和项目验收部门依据正式审批的名称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和项目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 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城管、交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民政局做好门牌的相关管理工作。民政局应及时向公安局反馈地名增减变动情况;住建局应协同民政局共同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门牌是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的义务。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或移动门牌。毁坏、盗窃门牌的,要负责赔偿,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门牌的规格、式样、颜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更换。地名未变、顺序号不乱,仅编排、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逐步更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21日起施行,2019年2月20日止。本办法施行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