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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3-09-1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现将《馆陶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馆陶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
馆陶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2001年,我县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邯郸市妇女发展规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馆陶县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十年来,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基本实现了《馆陶县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改善了我县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加速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为未来我县妇女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1—2020年,是我县实现科学发展、加速崛起、建设实力、秀美、和谐的现代化新馆陶的重要时期,也是妇女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依据《邯郸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结合我县妇女发展与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实力、秀美、和谐的现代化新馆陶”的战略目标要求,加强妇女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努力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更加注重妇女的全面发展,着力推进男女平等与性别和谐,使妇女能够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 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关注妇女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 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差距,实现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与共同进步。
3. 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妇女,尤其是农村贫困妇女的支持力度,缩小城乡妇女在生存发展条件和机会上的差距,使广大妇女能够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城乡妇女的共同发展。
4. 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在各项事业中建功立业,实现自身价值,在参与中获得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规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 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1)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0000以下(中期24:100000)。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2) 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中期达到60%以上)。
(3) 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 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中期达到65%)和70%(中期达到5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75%以上)。
(5) 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85%以上(中期同)。
(7)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中期达到9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中期达到97%)。
2. 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
3. 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4. 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相关权利。
(1) 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
(2) 落实安全高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8%以上(中期同)。
(3)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降至0.04%以下(中期同)。
(4) 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5. 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达到34%(中期达到32%)。
策略措施:
1.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责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设和能力建设经费投入,建立科学、稳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中的妇女保健能力建设。加强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配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妇幼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1)县级妇幼保健经费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医疗卫生经费的增长幅度。
(2) 设置1所县级公办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80%达到二级标准,没有临床医疗的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一级标准。
(3) 按照国家标准,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和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保健人员配备要达到41-70人。
(4) 建立产前诊断分中心。
2. 提高妇女健康服务水平。加大妇幼卫生保健服务专项经费投入,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针对妇女生理特点,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可免费实施两癌普查。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继续开展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重点加强对妇女常见病的普查,切实增强妇女的生殖保健意识。
3. 保障孕产妇分娩安全。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工作,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引导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
4. 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村妇女的健康意识。倡导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良好的卫生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加大对妇女用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5.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阻断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强化对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6. 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加强精神健康服务工作,提高中老年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心理健康水平。
7. 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8. 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婚检宣传,完善婚检服务,提高婚检率。推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形成卫生、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改进和完善服务模式,减少出生缺陷发生。进一步做好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专项技术服务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9.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严格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施术,降低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大力加强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切实提高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知识知晓率,加强对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责任意识的宣传倡导,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建立以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流入地管理范围。
10.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加强大众体育设施建设,在城市的社区增加适宜妇女健身的活动设施,2015年前,城市70%的社区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2020年前,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城市社区增加到80%。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广泛组织开展妇女健身活动,增强妇女身体素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 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
2. 适龄女童平等接受15年基础教育。
(1) 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中期达到80%),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2)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中期达到94%),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3)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中期达到90%),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3. 女性平等接受职业教育。
(1)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2) 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比例达到90%以上(中期同)。
4. 严格控制成年妇女、青壮年妇女新文盲产生,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5.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
6. 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优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
2.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大力推进学校建设标准化、教育技术现代化、教师队伍专业化、素质教育载体化、教育科研实效化、课堂教学高效化、学校管理精细化、学校文化特色化、学生发展个性化和城乡教育一体化等“十化”举措,继续推进农村学区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广“四种”模式,切实缩小城市校际差距。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于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
3.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把大力开展妇女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发展规划,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提高女性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1) 积极开展妇女中等职业教育。切实加强对妇女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部署,充分发挥城乡职业学校作用,组织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女青年、进城务工妇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县职业学校要根据女青年和农村妇女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学分制试点,采用校企联合、产学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2) 加强职业教育政策在农村的宣传和落实力度。对符合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学生农村户籍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
(3) 实施五项工程,提高妇女技能水平。一是实施“区域经济中心技能型人才保障工程”。重点围绕我县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等主导产业需求,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中等技能型人才培养。二是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把县级职教中心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人力资源开发的基地。三是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继续强化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科技等有关部门要集中优势,把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启动“每村一名中专农业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培养计划”,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四是实施“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建设学习型企业。五是实施“残疾妇女职业设置导向工程”。对残疾妇女合理设置职业专业,并且在职业培训方面给予特殊照顾,从而保证残疾妇女在平等的基础上,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
(4) 开展“送教下乡”活动。开展农村妇女技能教育,根据农村妇女的特点,与生产生活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开设种植、养殖技术和农村经济管理等专业课程,有效帮助妇女学员降低生产成本,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生产的经济效益。开展农业科技教育,从县农业、林业、畜牧、科技等部门抽调精干技术人员,聘请高校专家、教授,聘任社会企业技能人才等方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围绕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妇女开展农业科技培训,着力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学习与推广,提高她们现代农业技术和标准化生产知识,培养一大批农村女科技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女领办人和农产品流通女经纪人。
4. 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利用多种形式开设扫盲班。大力发展各类成人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增加妇女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全面加强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5. 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 保障妇女共享社会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
(1)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资本、信贷、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配置和有效服务的权利。
(2)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安置、股份量化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
2.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大中专女毕业生、失业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外来妇女的就业机会均等。
(2) 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妇女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 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4) 保障男女同工同酬,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5)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率2015年以后达到50%以上。残疾女性就业率达到40%(中期达到35%)。
3. 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1) 提高妇女劳动合同签订率,3年及以上期限的达到95%。
(2) 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 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4. 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策略措施:
1. 进一步完善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和经济资源分配的法规政策体系。增加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的经济决策水平,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相同的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将性别平等纳入就业和社会政策。积极推动集体劳动合同与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同步起草、同步协商、同步签订;将专项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用人单位向职代会报告的事项中。
2.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
3. 制定实施支持弱势妇女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4. 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5. 扩大妇女就业渠道。不断增加有利于妇女就业和发展的专项投资。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发展农村妇女家庭手工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倡妇女自主就业,鼓励妇女灵活就业,发展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创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6. 积极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
7. 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 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督促企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设置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女职工劳动安全事件和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案件。
9.大力开展妇女就业服务。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有针对性的培训。多形式开展面向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
10. 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
11. 在推进城市化和实行农村综合改革中,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安置、股份量化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做好被征地农村妇女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劳动年龄段妇女实现就业。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管理的程度。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 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条件具备的也要配备女干部。
(3)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4) 党政工作部门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班子要优先选配。
(5) 县级以上各级党政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6) 县所辖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正职女干部。
(7)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中的女干部数量逐步提高。
(8) 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比例。
(9)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2. 提高基层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1)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2) 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3)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策略措施:
1. 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 营造有利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 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开展面向妇女的多形式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把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纳入各级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明确女干部配备比例。按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要求,完成县、乡镇(街道)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并逐步平衡女干部在不同层面、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分布。做好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工作,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重视妇女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使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4. 表彰和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树立优秀女性典型。发现和推荐优秀女性人才,建立各级“女性人才库”。
5. 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做好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工作,在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
6. 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 创造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良好条件。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基层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在基层选举和重大事务决策中,注意听取妇女的意见。
8. 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及时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 城乡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5%(中期达到93%)。
2.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 城乡妇女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养老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4. 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 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 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妇女养老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策略措施:
1. 落实完善妇女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妇女平等享有社会福利。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逐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村妇女能够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2. 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
3. 逐步提高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4. 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 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女性劳动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 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对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9. 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提供保费补贴。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 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公共领域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 加强综合治理,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合理。
4. 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5. 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 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 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95%(中期达到80%),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98%(中期达到95%)。
8. 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中期达到60%),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达到1:1.5。
9. 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10. 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 在制定涉及公共领域政策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构建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2. 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工作。县级党校把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课程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努力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管理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消除对妇女带有偏见和歧视的传统观念。提倡文明进步的妇女观,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 多举措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文件,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增强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
4. 加强对妇女先进典型的宣传。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成就和贡献。宣传、树立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支持妇女争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5.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文艺作品中出现******或有辱妇女人格的语言、内容。坚决禁止和打击淫秽、******出版物,遏制不良出版物及传媒对男女平等的负面效应。
6. 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托幼、养老事业,强化公共服务,减轻妇女的家庭负担,缓解妇女在家庭事务与社会参与之间的矛盾。加强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7. 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科学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建立长效工程运行机制,加强技术指导,继续加大投入,解决好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8. 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程度。将农村改水改厕指标纳入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对改水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9. 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0. 开展“绿色家庭”、“美化家园”等创建活动,增强妇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引导妇女参与发展循环经济、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组织妇女参与城乡环境整治活动。多形式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1. 深化文明和谐家庭创建活动。以文明和谐家庭创建为主线,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发挥妇女在树立文明和谐家风、村风、民风中的特殊作用。
12. 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
13. 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 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政策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1) 制订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 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 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
2. 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 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1)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2)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
(3) 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
(4) 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扩大为妇女实施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提高妇女实施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
4.完善社会化妇女维权网络。
策略措施:
1. 健全完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中,注意性别平等内容的设定。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
2. 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和修改。
3. 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 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将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纳入各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强化媒体社会责任,积极宣传维护妇女权益典型,及时对损害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5. 及时受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和抚养子女或探视权等民事权利,维护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家庭关系权利。
6. 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女性家庭成员的行为,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控告权、诉讼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7. 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8. 坚决遏制和打击卖淫嫖娼、拐卖妇女等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惩治******、拐卖妇女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分子。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 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努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通过接待咨询、安排代理、组织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切实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服务热线工作,畅通法律援助咨询、申请渠道,及时解答、协调或受理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和案件。
10. 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
11. 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对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 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13. 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14. 建立基层妇女维权网络。在农村和社区建立基层妇女维权机构,充分发挥“维权大姐”的作用,为妇女维权投诉和心理疏导提供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妇女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县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行使委员会赋予的协调、联络、指导、推动规划实施的各项职责。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责任分解,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情况跟踪分析,针对重点难点目标设计和实施相应项目,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三)注重规划衔接。县政府将妇女发展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确保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
(四)建立健全机制。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分析新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五)保障经费投入。县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难点要安排专项拨款。
(六)加强能力建设。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县政府妇儿工委成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县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数据库,指导开展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定期召开监测统计工作会议等。评估组由县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工作,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县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工作,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五)县监测统计组要定期向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妇女发展状况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测统计和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六、目标责任考核
(一)考核原则。对规划实施情况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按照规划的内容要求,各部门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是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和分管副职为相关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和目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自抓,及时掌握规划的实施动态,专题研究,全面部署。考核内容包括:是否把妇女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全面建设的总体目标,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五位一体”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和财政预算,纳入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政策;是否完成了规划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否实现了规划的中期和终期目标。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考核其结合各自的职能,在相关工作领域落实规划责任目标的情况。
馆陶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潜能,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2011-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县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在认真总结我县21世纪头十年儿童事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邯郸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基本精神,以及新时期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要求,围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一代新人的目标,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儿童优先原则,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实力、秀美、和谐的现代化新馆陶”的战略目标要求,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 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 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 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 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利。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 主要目标:
(1) 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80%)。
(3)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0%以上(中期达到50%),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4)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9‰和11‰以下,(中期控制在10‰和12‰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 减少婴儿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0-18岁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6) 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1%以下(中期同)。儿童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中期同)。
(7)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并维持在95%以上(中期达到95%以上)。
(8)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中期同)。
(9)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中期控制在7%以下)。
(10) 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中期40%)。
(11)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期控制在18%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2)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6%以下(中期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中期降低到6%以下)。
(13)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中期达到70%);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中期同)。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14) 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在中小学中普及太极拳健身活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15)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中小学生每年进行1次体检。
(16) 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7) 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8) 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9) 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20) 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中期达到65%)和70%(中期达到50%)。
(21) 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75%以上)。
2. 策略措施:
(1) 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优化全县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比例,增加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 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设置1所公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有条件的设置新生儿科,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医疗保健人才队伍和儿科学科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3) 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预防、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保健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加强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实施优惠、优待、优先策略。
(4) 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婚检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减少低体重儿出生。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进一步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逐步免费提供产前诊断(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保健服务。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保持高接种率水平。加强科技研究,推广适宜技术,强化儿童疾病综合管理,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充实《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保障儿童基本医疗需求。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进一步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
(6) 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并实施公安、教育、卫生等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的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 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的管理,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控制儿童肥胖发生率。
(8) 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监测制度,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至少一小时的校园体育活动。开展中小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普及太极拳项目,指导儿童科学开展体育锻炼,提高儿童健康素质。加强中小学生膳食和用眼卫生指导,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
(9) 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心理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精神专科医院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1) 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相关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12)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强化儿童食品、用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儿童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儿童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
(13) 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水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强化水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监管。大力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或降尘)作为大气污染物控制的重点。建立儿童环境污染暴露水平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1. 主要目标:
(1) 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 普及学前教育。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95%(中期达到80%);学前1年毛入园率达到95%(中期达到87%)。
(3) 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所达到标准化的中心幼儿园,推动有条件的村建立幼儿园。
(4)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中期达到96%);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5) 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适龄盲、聋、智力残疾儿童毛入学率保持在95%以上(中期同)。
(6)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中期达到90%)。
(7)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8) 实施普及特殊教育巩固提高工程,基本实现2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加大特殊教育力度,全面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水平。
(9) 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10) 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11)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12) 加强儿童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教育,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 逐步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确保全县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有明显提高,2012年达到28.7%(按扣除中央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计算达到26.8%)。
2. 策略措施:
(1)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2) 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3) 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力度,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4) 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估体系,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政府和集体办园为主、以公办教师为主、以政府和集体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模式。加快农村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利用农村地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资源,改扩建或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化幼儿园,提升农村学前教育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
(5) 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大力推进学校建设标准化、教育技术现代化、教师队伍专业化、素质教育载体化、教育科研实效化、课堂教学高效化、学校管理精细化、学校文化特色化、学生发展个性化和城乡教育一体化等“十化”举措,巩固提高普及质量和均衡水平,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优质公平的义务教育。
(6) 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师资配置等方面进一步向财力困难乡镇和相对薄弱学校倾斜,缩小办学条件差距。坚持以农村义务教育为重点,深入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攻坚战。到2015年全县标准化学校达33所,其中城区5所, 全县中小学校标准化率达到85%,基本完成标准化学校建设任务2020年全县中小学校标准化率达39所,全面完成标准化学校建设任务。
(7) 扩大优质高中覆盖面。加快普通高中建设进程。调整和优化普通高中布局,逐步实现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到2015年,全县所有普通高中达到基本办学标准,70%的普通高中学生在省级示范性高中就读。2020年,省、市级示范性高中覆盖全县普通高中学校,80%的普通高中学生在省级示范性高中就读。
(8) 重视特殊儿童群体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问题。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大对贫困生、学困生的帮扶,消除辍学现象,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大对贫困儿童捐资助学力度,帮助贫困女童实现100%就学。
(9)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和交流制度。提高教研能力,开展教研成果评估,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加强幼儿教师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10)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推进职业教育与企业行业合作、学校与企业一体化办学,构建教育与产业对话机制和产学合作平台,根据我县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发展装备制造、化学新材料、现代物流、汽车维修、数控技术、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旅游服务、食品加工等专业。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力,到2020年,累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2.5万人,城乡新增劳动力普遍得到培训,年均培训规模超过3万人(次)。
(11)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兴趣爱好活动,充分开发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体能素质。
(12) 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将德育工作有机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重视性别平等、科普、劳动技能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
(13) 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整合社会科教资源,加强儿童科技活动设施和科普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等作用。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4) 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
(15)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入资金使用管理,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阳光招生”、“阳光收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6) 预防和控制儿童校内伤害。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摔伤、交通事故等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扎实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能力。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救援机制。
(17) 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相应的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继续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完善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基本解决学生择校问题。
(18) 推进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把教育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加快“班班通”和校园网建设步伐,扩大农村现代化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
(三)儿童与福利
1. 主要目标:
(1)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 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3)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4) 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5) 保障孤儿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和适龄孤儿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6) 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7) 减少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8) 增设孤儿养护、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到2020年建立1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9) 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2.策略措施: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针,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加大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将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儿童保险内容,按国家有关政策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4)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对孤儿、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参保(合)费用和医疗费用给予资助,在救助标准上给予倾斜。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继续开展对贫困家庭患先心病、白血病儿童的救助。扩大对贫困家庭患病儿童的救助范围。
(5)稳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城乡统筹的孤儿保障制度,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运作机制,改善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
(6)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需求。实行覆盖城乡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
(7)完善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8)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提高残疾儿童的福利和救助水平。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建立和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
(9)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未成年人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
(10)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11)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服务水平。推动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的儿童福利服务。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志愿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探索并推行儿童福利工作职业准入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信息化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儿童福利工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
(1) 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 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95%(中期达到90%)的城市社区和85%(中期达到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保证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3) 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4) 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保证儿童每天1小时的课外阅读时间,95%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完整阅读1本图书。
(5) 实现县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全覆盖,增加乡级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数量,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6) 90%以上(中期达到60%以上)的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7) 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8) 加强校园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和环境整治。
2.策略措施:
(1)倡导“爱护儿童、尊重儿童、儿童优先”意识,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者队伍,制定并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办各种形式的家长学校,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普及科学教子知识。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针对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等特殊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传播媒体和机构为儿童提供积极向上的文化产品,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鼓励支持优秀的儿童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戏剧、歌曲、影视作品、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加强对儿童文化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引导儿童健康上网,防止网络不良信息对儿童的影响与危害,严厉打击“黑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互联网服务场所上网。
(6)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
(7)加大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将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和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向儿童开放。活动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中小学校的文体设施、活动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等,面向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8)创造良好的儿童阅读环境。为儿童提供适合儿童年龄特征的读物,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家长与学校要引导儿童形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加强县公益图书馆对儿童阅读的服务功能,开辟儿童阅读专区。利用建设农家书屋时机,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读物,为农村儿童阅读提供便利。
(9)创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示范社区。利用节假日组织儿童开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制作、公益服务等活动。普遍建立“少年之家”、“儿童俱乐部”等多种形式的工作平台,解决儿童失管失教问题。
(10)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要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权利的渠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1)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2)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 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 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 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 加强综合治理,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 完善流动儿童登记制度,提高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率。
(7) 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8) 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
(9) 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10)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1) 建立并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体系,为儿童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依法对儿童实施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12)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2. 策略措施:
(1) 健全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推进保障儿童各项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益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加强法制宣传。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强化媒体社会责任,积极宣传弘扬维护儿童权益典型、传播维护儿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损害儿童权益事件的舆论监督。提高儿童的法制观念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形成维护儿童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
(3)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工作,深入了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观念、知识和技能,提升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4) 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强化登记部门的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强儿童出生户籍身份证登记的服务与管理,简化、规范登记程序。严禁非法收养儿童。
(5) 做好流动儿童的登记管理。建立有效的流动儿童登记渠道,完善流动儿童信息采集和登记统计系统,实现全市流动儿童信息管理网络化。
(6) 完善促进女童生存发展保障制度。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落实奖励生育女童家庭的优惠政策。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
(7) 落实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依法受理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案件。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法律制度。明确监护人和社会对儿童监护的相应责任,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学校、社区共同监督的监护机制。
(8) 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杀害、******、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伤害。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安排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加强对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查处力度。
(9) 保护儿童合法的财产权益。依法保护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 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建立受暴力侵害儿童的发现、报告、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设立儿童救助和治疗辅导的专门工作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加强“青少年维权岗”的建设,支持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为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法律援助提供高效、快捷的绿色通道。
(11)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探索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方式,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探索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大力推进庭审帮教、社区矫治制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人实行分别关押。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采取训诫、感化教育、保护观察等多种措施,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县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责任分解,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情况跟踪分析,针对重点难点目标设计和实施相应项目,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三)注重规划衔接。县政府要将儿童发展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以确保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本地、本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分析新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难点要安排专项拨款。继续实施省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发展重点难点项目。
(六)加强能力建设。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县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县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县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县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工作,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县、乡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县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县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