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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意见

【信息时间:2012-08-20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2012〕58号

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0〕77号)、市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1〕3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意见》(〔2011〕2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自建国以来,在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也势在必行,构建以合作制为根本,以农民为主体,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发展的新体制,是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推动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全县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努力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目标,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多方位、多渠道营造良好的发展软环境,打造经营组织完整、发展能力较强、服务功能齐全、社会形象良好,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真正发展成为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各乡镇要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把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纳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农民主体,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群众权益的基础上,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建设,农民社员数量要占主要比例,农民身份的社员、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农村企业法人、农村“两委”负责人等,经履行选举程序可以担任基层供销合作社主要领导职务。坚持县供销合作社主办。县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的基本要求,根据基层实际,加强具体指导和组织落实;坚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谁投资谁受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发展,实现共有、共管、共享的目标。同时,支持和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建设,在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统一领导下,有力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开展。

(三)目标任务:从2012年起,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县8个乡镇和县城城区基本建立起10个农民靠得住、政府用得上、经营服务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组织体系,服务范围和经营网络基本覆盖本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主要行政村。适时在魏僧寨镇、南徐村乡、房寨镇分别建设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低于5亩的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或高端超市。并根据实际,争取5年内在所有建制乡镇全部建立起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或高端超市。同时,在条件具备、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建设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或农村超市(供销网点),更好地发挥基层供销社服务三农的主渠道作用。

   三、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能

    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党委、政府开展服务“三农”的综合平台。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拟定本乡镇供销合作社吸纳、创办、引领以及管理和指导当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的整体规划。二是负责在本行政区域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建设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四大网络”终端网点,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三是服务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通过整合资源,开展信息技术、土地托管、保险代理、资金互助信用担保、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社会化服务、兴办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搭建服务“三农”综合平台。四是承担政府委托的农村市场流通服务任务,向政府反映农民及合作经济组织的合理诉求,争取和落实支持政策;根据农民需要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当好政府农村工作助手。五是负责协调、组织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民营企业、农民大户等经济和服务实体的项目归口推荐工作,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四、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重新组建。可以按照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和乡村基层组织三位一体方式共同组建,或依托已有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还可以由当地有影响的民营企业、专业合作社牵头吸收农户、个体商户组建。重新组建的方式是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组建新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用得上、有实效、能发展”原则,依法制定《章程》,明确体制性质、组织原则、组成方式、管理制度等,确保规范操作、科学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原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依托原有基层供销社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通过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吸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营大户加入,并成为主要成分,组建新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三)各乡镇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多种机制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承认和遵守《章程》的前提下,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作为成员社,接受其指导和管理。

 五、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领导和支持

县政府成立“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供销社、工商、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农业、商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由县供销社主任担任。各乡镇政府作为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领导、组织和推动者,也要成立相应组织。

各职能部门要发挥应有的作用,积极支持供销社体制改革。县民政局要积极支持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组建“农合联”分会或办事机构,准予设置农合联乡镇分会。对多种形式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县工商局要予以注册登记。县工商局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供销社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指导,强化供销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期审查和管理、监督与指导的作用。县国土局对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或农村超市(供销网点)以及服务“三农”的项目建设用地要在政策范围内优先予以解决;县地税局、国税局要按照有关政策,对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税费给予减、免支持县财政局要将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县商务局要加大对供销社的政策支持和倾斜力度;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供销合作社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依法保护基层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严禁无偿划拨、平调、拆迁、随意处置供销合作社资产。要支持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开展资金互助、金融保险和电子商务等新型业务试点工作。有关部门要以供销社为主体,强化供销社的前置审查和稽核,加强供销社对烟花爆竹、食盐和农资的专营管理。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强化对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