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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4-04-25   发布机构:馆陶县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或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用房的行为。在本行政区域内,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其他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农村既有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审批监管责任,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宅基地审批、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指导、审查农村住房设计,负责协调落实农村既有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日常监管工作,应制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及时劝阻相关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既有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相关信息录入、台账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农村住房户型图集,负责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既有住房安全隐患巡查机制。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单位或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住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和专人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常态巡查、情况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服务等事项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实施。

第八条  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屋拆旧建新、新建或扩建必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自规、农业农村、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严格带图审批并按照图纸建设,确保房屋质量,建成后由资质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选址,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危险区。应引导村民在规划的集中居住点选址建房。

第十条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严禁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甲建乙、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建设行为。

村民建设住房,根据村民意愿在本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中选择具体设计图纸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人员)设计图纸,并按规定办理审批、用地和规划等手续。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并定期更新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及设计图纸审查中,应加强建筑物外立面风貌管控,以当地地域建筑风格为主,与村庄整体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注重历史文化传承,留住乡愁记忆。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可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中选择设计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保持风貌协调统一的基础上自行设计。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评价,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在农村住房建设开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图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建房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图纸);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建房申请后,应对规划条件、设计图纸和相关证书资料等进行查验,并到建房现场检查复核,符合规定的允许建房。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持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证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由农村建筑工匠承揽施工:

(一)建筑层数3层及以上的(未经审批农村原则上不允许建造3层以上自建房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建筑跨度6米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农村住房开建前,施工方应当根据当地地质环境条件,对地基地质依照技术规范确定合适的建房方位、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督促建房户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房屋竣工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施工方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建房村民与施工方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鼓励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为施工作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险种。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方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八条 建房村民应保存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厂合格证或购买凭证,有条件的乡镇可将主要建筑材料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有条件的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台账,将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纳入乡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畴。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对照以下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一)地基基础结构及梁板柱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钢筋材质、型号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应按设计强度确定相应配比拌制混凝土或砂浆;

(四)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件,梁板支模架应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上应设置木垫板;

(五)脚手架及支模架应采用合格钢管和扣件搭设,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或裂纹的钢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农村住房建设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抽查。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的监督指导,建立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安全防护措施负面清单,推广应用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或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用房的行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其他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农村既有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审批监管责任,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宅基地审批、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指导、审查农村住房设计,负责协调落实农村既有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日常监管工作,应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及时劝阻相关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既有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相关信息录入、台账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农村住房户型图集,负责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既有住房安全隐患巡查机制。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单位或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住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和专人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常态巡查、情况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服务等事项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实施。

第八条  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屋拆旧建新、新建或扩建必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自规、农业农村、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严格带图审批并按照图纸建设,确保房屋质量,建成后由资质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选址,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危险区域。应引导村民在规划的集中居住点选址建房。

第十条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严禁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甲建乙、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建设行为。

村民建设住房,根据村民意愿在本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中选择具体设计图纸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人员)设计图纸,并按规定办理审批、用地和规划等手续。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并定期更新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及设计图纸审查中,应加强建筑物外立面风貌管控,以当地地域建筑风格为主,与村庄整体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注重历史文化传承,留住乡愁记忆。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可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中选择设计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保持风貌协调统一的基础上自行设计。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评价,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在农村住房建设开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图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建房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图纸);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建房申请后,应对规划条件、设计图纸和相关证书资料等进行查验,并到建房现场检查复核,符合规定的允许建房。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持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证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由农村建筑工匠承揽施工:

(一)建筑层数3层及以上的(未经审批农村原则上不允许建造3层以上自建房);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建筑跨度6米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农村住房开建前,施工方应当根据当地地质环境条件,对地基地质依照技术规范确定合适的建房方位、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督促建房户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房屋竣工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施工方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建房村民与施工方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鼓励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为施工作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险种。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方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八条 建房村民应保存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厂合格证或购买凭证,有条件的乡镇可将主要建筑材料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有条件的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台账,将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纳入乡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畴。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对照以下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一)地基基础结构及梁板柱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钢筋材质、型号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应按设计强度确定相应配比拌制混凝土或砂浆;

(四)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件,梁板支模架应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上应设置木垫板;

(五)脚手架及支模架应采用合格钢管和扣件搭设,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或裂纹的钢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农村住房建设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抽查。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的监督指导,建立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安全防护措施负面清单,推广应用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房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既有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组织开展既有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既有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要明确责任人,定期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日常巡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用途变更为经营性、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农村住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第二十五条 对排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住房、经营性自建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本地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工作专班,依据住建部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开展安全性鉴定。

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下发整治通知,建立安全隐患问题台账,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治责任、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和既有住房安全隐患整治的质量安全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建设质量安全巡查管理职能,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可选派村民代表或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农村建筑工匠等作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存在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施工或其它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关于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巡查、抽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建房村民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建房村民未按照要求整改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取消其建房资格。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建房村民、施工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试行)》

         2.《馆陶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

(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县乡村宅基建房风貌提升,高质量完成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试点任务,根据《馆陶县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乡村农房建设管控与风貌提升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以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促进乡村优化发展,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围绕全县农村建房要求风貌管控设计规划等基本内容,建立完善乡村风貌提升政策体系,着力解决农房建设管理秩序、有新房无新貌等突出问题,为全县农房建设规范管理提供支撑。重点加强村庄建筑风貌引导,全面开展农房设计与风貌管控,全方位落实现场管理,所有新开工建设的农房基本实现带图审批,乡村风貌管控呈现整体效果,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形成一批特色乡村风貌和新时代现代化村庄。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领与尊重民意相结合。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坚持遏制增量与消除存量相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私搭乱建、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计划完成与村庄环境不协调房屋的处置,有力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坚持示范创建与分类整治相结合。开展村庄更新行动,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彰显特色,防止千篇一律、千村一面,坚决杜绝一刀切做法。

----坚持传承历史文化与塑造现代风格相结合。既重视传统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又合理运用现代技术,装配式建房和生态环保材料,体现时代特色。

----坚持农民主体与多方协同相结合,充分调动理事会、村民、乡贤和爱心人士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全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

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农房风貌管控是指对农村村民自建房的空间布局、外观设计、程序审批、建设过程进行规范治理,达到适用、经济、牢靠、美观等基本要求,力求建设与乡村环境相统一、相协调的宜居村庄。

1.坚持规划引领。一是县自然资源部门村庄规划编制时应尊重当地农民合理意愿,根据村庄传统建筑文化和地域特点,结合农房外观风貌设计等基本要素,因地制宜“让村民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简约实用的村庄规划,提出村民建房的准则标准,重点明确房屋“屋顶、层高、山墙、门窗、立面、色彩”六要素,全力引导、逐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二是在村庄规划未编制完成或不需编制规划的村庄,各地行政村或自然村庄应结合现有村规民约以及村庄房屋风貌,统一制定本自然村庄的房屋建设外观风格立面效果图(主要包括屋面、立面、地面、色彩等),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讨论审定,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三是建房户可从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农房设计户型图集中选定一套、多套或自主聘请设计单位制定符合本村风格建房图纸,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组织实施。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明确房屋立面外观标准或农房建设户型图集,外观选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种,房屋布局可根据村庄地形、村民房屋现状等灵活内部布置。

2.规范完善农房审批制度。乡镇在审批农户建房申请时,须将农房风貌纳入建房审核程序,列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各地在拆旧建新、危房改造或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中,农户应遵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建造房屋,可选择符合当地农房建筑风格的农房设计图,或按照当地村规民约明确建房统一建设要求自制的简易房屋外观立面效果图提供乡镇审定。农户选择或提供的图纸,凡不符合当地村庄规划以及统一农房建筑风格的不予审批。审批通过后要严格按照所提交备案的农房设计图、外观效果图施工,确保符合当地农房建筑风格。

3.加大农房建设监督指导。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在建农房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将农房建筑风貌管控作为建房制度巡查、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农村房屋风貌整治行动,对违反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由属地乡镇依法依规取消建房手续。

(二)整体提升乡村风貌水平。综合考虑近年来全县农户自建房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帮扶改造、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大部分村庄房屋都得到一定程度改造提升。各乡镇在新批准农民建房前须对属地现有行政村、自然村庄房屋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分门别类,对标对表乡村风貌提升建设类型,按照“一村一品”选择确定村庄风貌整治标准,建立房屋整治台账,经逐步整治与建设改造,提升既有农房建筑风貌和村庄宜居性。

1.分类提升村庄风貌。按照全县村庄规划类型分类整治。一是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清理整治破旧空心房、闲置房,危房和违法建筑,推进基础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和农房屋顶、立面整洁改造等。二是特色保护类村庄。对国家、省市公布的传统村落村庄,重点保护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工场作坊遗址等。原则上村庄内房屋不得进行拆除重建或新建自建房。如需修缮和改造要依法审批、科学实施。三是城乡融合类村庄。对具有一定现代风格的村庄,重点挖掘其地域特征和当地文化习俗,总结形成当地村民易接受房屋风貌特色,逐户逐栋、分期分批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建设,全力打造形成地域特征鲜明、一村一品的乡村风貌。

2.积极推进存量农房改造和新建农房风貌塑造。对于存量农房,目前结构完整、质量合格、合规合法的农房或年代较新、风格不协调的,达不到本村建筑风格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立面、屋顶等局部改造完善,形成相对统一的村庄建筑风貌。对严重危及安全,无纪念价值的要清拆整治。对年代久远、局部破损、有地方特色和使用价值的泥砖房、青砖房可视情加固修缮、活化利用。

三、工作保障

1.明确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农房建设管控风貌提升职责。要制定完善农房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层级责任督导,对每一栋新、改扩建房屋按要求开展巡查指导服务,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农房管控风貌提升,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县需求编印一定数量的农房设计专用图集,免费提供乡镇、农户参考选择使用。指导各地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成果在农房建设作用,为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做好技术服务。

2.多方协同推进。全县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房建设管理责任机制,形成多层次、立体式管理网络,共同承担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落实行政村、村民小组及层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充分发挥村级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制定完善各地村规民约,发动村民积极参与乡村风貌提升工作。所有行政村建立乡村建设“协管员”制度,可把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威望的乡贤,以及通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等其他具有一定素质、专业建筑技术人员,最少安排1名基层一线农房管控人员,主要负责巡查、上报农房违规建设和质量安全隐患行为,参与乡村建房、风貌管控的监管和后期监测管护,为全县农房管控与风貌提升做好技术保障支撑。

3.营造良好氛围。县、乡、村要加强对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播报、发放宣传画册、开展业务培训等多种活动方式,大力宣传工作成果,帮扶村民排查安全隐患,解决建房技术问题和困扰,积极发动与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踊跃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指导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馆陶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馆陶县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农房建设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工匠培训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培训、技能考试、再教育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农村建筑带头工匠及建筑工匠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农村建筑带头工匠培训证书》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在区域内使用。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带头工匠和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的内容: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实行继续教育和年审结合制。农

村建筑工匠全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三章 建筑工匠管理

第九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原则,负责对建筑工匠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并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权限原则,负责采集不良行为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要公开信用记录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推动农房建设动态监管。遗失《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对不良行为建筑工匠进行警告或吊销培训证书。

建筑工匠的以下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2.将自己的资质证书转借他人承揽工程的;

3.承揽未取得相关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

4.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

5.被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两次(含)以上的;

6.承揽建设工程,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7.其他可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

第十一条  农村建筑工匠承接农房工程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农房施工承包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编印通用图集,供农户参考。

第十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必须做到按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所承接的农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村应鼓励农村建筑工匠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所建工程购买足额工程险或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对所承接工程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应帮助业主挑选、使用合格建材,对业主要求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规劝和拒绝。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农村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房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既有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组织开展既有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既有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要明确责任人,定期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日常巡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用途变更为经营性、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农村住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第二十五条 对排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住房、经营性自建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本地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工作专班,依据住建部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开展安全性鉴定。

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下发整治通知,建立安全隐患问题台账,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治责任、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和既有住房安全隐患整治的质量安全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建设质量安全巡查管理职能,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可选派村民代表或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农村建筑工匠等作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存在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施工或其它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关于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巡查、抽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建房村民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建房村民未按照要求整改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取消其建房资格。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建房村民、施工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住房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三十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十一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试行)》

2.《馆陶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

(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县乡村宅基建房风貌提升,高质量完成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试点任务,根据《馆陶县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乡村农房建设管控风貌提升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以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促进乡村优化发展,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围绕全县农建房要求风貌管控设计规划等基本内容,建立完善乡村风貌提升政策体系,着力解决农房建设管理秩序、有新房无新貌等突出问题,为全县农房建设规范管理提供支撑。重点加强村庄建筑风貌引导,全面开展农房设计与风貌管控,全方位落实现场管理,所有新开工建设的农房基本实现带图审批,乡村风貌管控呈现整体效果,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形成一批特色乡村风貌和新时代现代化村庄。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领与尊重民意相结合。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坚持遏制增量与消除存量相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私搭乱建、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计划完成与村庄环境不协调房屋的处置,有力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坚持示范创建与分类整治相结合。开展村庄更新行动,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彰显特色,防止千篇一律、千村一面,坚决杜绝一刀切做法。

----坚持传承历史文化与塑造现代风格相结合。既重视传统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又合理运用现代技术,装配式建房和生态环保材料,体现时代特色。

----坚持农民主体与多方协同相结合,充分调动理事会、村民、乡贤和爱心人士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全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

二、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农房风貌管控是指对农村村民自建房的空间布局、外观设计、程序审批、建设过程进行规范治理,达到适用、经济、牢靠、美观等基本要求,力求建设与乡村环境相统一、相协调的宜居村庄。

1.坚持规划引领。一是县自然资源部门村庄规划编制时应尊重当地农民合理意愿,根据村庄传统建筑文化和地域特点,结合农房外观风貌设计等基本要素,因地制宜“让村民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简约实用的村庄规划,提出村民建房的准则标准,重点明确房屋“屋顶、层高、山墙、门窗、立面、色彩”六要素,全力引导、逐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二是在村庄规划未编制完成或不需编制规划的村庄,各地行政村或自然村庄应结合现有村规民约以及村庄房屋风貌,统一制定本自然村庄的房屋建设外观风格立面效果图(主要包括屋面、立面、地面、色彩等),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讨论审定,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三是建房户可从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农房设计户型图集中选定一套、多套或自主聘请设计单位制定符合本村风格建房图纸,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组织实施。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明确房屋立面外观标准或农房建设户型图集,外观选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种,房屋布局可根据村庄地形、村民房屋现状等灵活内部布置。

2.规范完善农房审批制度。乡镇在审批农户建房申请时,须将农房风貌纳入建房审核程序,列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各地在拆旧建新、危房改造或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中,农户应遵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建造房屋,可选择符合当地农房建筑风格的农房设计图,或按照当地村规民约明确建房统一建设要求自制的简易房屋外观立面效果图提供乡镇审定。农户选择或提供的图纸,凡不符合当地村庄规划以及统一农房建筑风格的不予审批。审批通过后要严格按照所提交备案的农房设计图、外观效果图施工,确保符合当地农房建筑风格。

3.加大农房建设监督指导。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在建农房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将农房建筑风貌管控作为建房制度巡查、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农村房屋风貌整治行动,对违反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由属地乡镇依法依规取消建房手续

(二)整体提升乡村风貌水平综合考虑近年来全县农户自建房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帮扶改造、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大部分村庄房屋都得到一定程度改造提升。各乡镇在新批准农民建房前须对属地现有行政村、自然村庄房屋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分门别类,对标对表乡村风貌提升建设类型,按照“一村一品”选择确定村庄风貌整治标准,建立房屋整治台账,经逐步整治与建设改造,提升既有农房建筑风貌和村庄宜居性。

1.分类提升村庄风貌。按照全县村庄规划类型分类整治。一是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清理整治破旧空心房、闲置房,危房和违法建筑,推进基础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和农房屋顶、立面整洁改造等。二是特色保护类村庄。对国家、省市公布的传统村落村庄,重点保护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工场作坊遗址等。原则上村庄内房屋不得进行拆除重建或新建自建房。如需修缮和改造要依法审批、科学实施。三是城融合类村庄。对具有一定现代风格的村庄,重点挖掘其地域特征和当地文化习俗,总结形成当地村民易接受房屋风貌特色,逐户逐栋、分期分批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建设,全力打造形成地域特征鲜明、一村一品的乡村风貌。

2.积极推进存量农房改造和新建农房风貌塑造。对于存量农房,目前结构完整、质量合格、合规合法的农房或年代较新、风格不协调的,达不到本村建筑风格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立面、屋顶等局部改造完善,形成相对统一的村庄建筑风貌。对严重危及安全,无纪念价值的要清拆整治。对年代久远、局部破损、有地方特色和使用价值的泥砖房、青砖房可视情加固修缮、活化利用。

三、工作保障

1.明确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农房建设管控风貌提升职责。要制定完善农房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层级责任督导,对每一栋新、改扩建房屋按要求开展巡查指导服务,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农房管控风貌提升,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县需求编印一定数量的农房设计专用图集,免费提供乡镇、农户参考选择使用。指导各地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成果在农房建设作用,为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做好技术服务。

2.多方协同推进。全县建立“县、乡、村”级农房建设管理责任机制,形成多层次、立体式管理网络,共同承担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落实行政村、村民小组及层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充分发挥村级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制定完善各地村规民约,发动村民积极参与乡村风貌提升工作。所有行政村建立乡村建设“协管员”制度,可把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威望的乡贤,以及通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等其他具有一定素质、专业建筑技术人员,最少安排1名基层一线农房管控人员,主要负责巡查、上报农房违规建设和质量安全隐患行为,参与乡村建房、风貌管控的监管和后期监测管护,为全县农房管控与风貌提升做好技术保障支撑。

3.营造良好氛围。县、乡、村要加强对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播报、发放宣传画册、开展业务培训等多种活动方式,大力宣传工作成果,帮扶村民排查安全隐患,解决建房技术问题和困扰,积极发动与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踊跃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指导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馆陶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馆陶县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农房建设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工匠培训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培训技能考试、再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农村建筑带头工匠及建筑工匠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农村建筑带头工匠培训证书》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在区域内使用。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带头工匠和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的内容: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实行继续教和年审结合制。农

村建筑工匠全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三章 建筑工匠管理

第九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原则,负责对建筑工匠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并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权限原则,负责采集不良行为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要公开信用记录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推动农房建设动态监管。遗失《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对不良行为建筑工匠进行警告或吊销培训证书

建筑工匠的以下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2.将自己的资质证书转借他人承揽工程的;

3.承揽未取得相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

4.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

5.被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两次(含)以上的;

6.承揽建设工程,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7.其他可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

一条  农村建筑工匠承接农房工程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农房施工承包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编印通用图集,供农户参考。

第十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必须做到按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所承接的农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村应鼓励农村建筑工匠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所建工程购买足额工程险或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对所承接工程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应帮助业主挑选、使用合格建材,对业主要求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规劝拒绝。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农村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十八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九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