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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2-01-06 发布机构:馆陶县政府办公室 】
一、馆陶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馆陶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283100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