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予以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如下:
一、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 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3.《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原发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二、依法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名单
名单详情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