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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08-18 发布机构:馆陶县民政局 】
关于印发《馆陶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馆陶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举措,加快落实,推动全县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馆陶县民政局
馆陶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8日
馆陶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资金补贴、市场运作、智慧监管等方式,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围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进一步扩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建设示范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破解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有效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升老年人及家属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任务目标和服务对象
(一)任务目标。到2024年6月底前,面向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不少于142张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不少于283人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受益家庭对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的满意度不低于90%。同一名老人不可同时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政策(任务区分见附件1)。
(二)服务对象。为在本县长期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或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保障顺序依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对象的认定:依据相关标准确定的特困分散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
老年人失能等级的认定: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指标,其中失能老年人指重度(或完全)失能老年人,部分失能老年人包含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老年人。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按照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对申请家庭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老年人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进行生活能力评估,做出能力等级判定,已在本年度开展过能力评估的老年人,不再进行重复评估,评估报告上传市级智慧养老平台,评估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在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居家环境、身体状况等因素,在自愿前提下,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见附件2)。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处置。已进行适老化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和配备老年用品,避免资金重复使用。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不再纳入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范围。
(三)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见附件3),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为同一个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得少于1个小时。
四、服务机构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具备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能力或经验;具有成熟的改造评估能力、设计能力、施工改造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设施设备安装和接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团队;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确定。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经营范围包含上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具备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员、康复治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符合行业要求和具备相关资质。服务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家庭养老床位监理机构:依法设立、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具备项目监理服务经验,负责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核、监督管理、改造验收、信息建档等全过程咨询监督工作。家庭养老床位监理与建设不能为同一家机构。监理机构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五、实施流程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1.申请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根据需要向常住地村(社区)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村(社区)受理后,上报乡镇进行审定,确定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拥有申请改造住房的所有权或长期居住权,申请建设改造的住房三年内无拆迁规划。
2.评估审批。申请经乡镇初审通过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评估机构对申请对象进行能力评估、需求评估和家居环境评估,符合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其说明原因。
3.改造验收。服务机构根据建床评估结果,通过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协商,书面确定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清单、改造方案等。服务机构根据签约内容实施改造安装,设备的配置要与市级智慧养老平台对接,县级民政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全流程监管,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任务2024年1月底前完成。
4.登记信息。服务机构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登记台账,完善适老化改造、信息化改造和老年产品信息,做到“一人一档”,并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完善“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5.服务监管。服务机构将家庭床位建设全流程及时上传至市级智慧养老平台,对家庭床位建设改造按照“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三个步骤进行全面监管,所配置的智能化设备全部接入市级智慧养老平台,通过信息化方式,对服务对象的应急情况及时响应。
(二)提供居家上门养老服务
1.申请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根据需要向常住地村(社区)提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申请,村(社区)受理后,将材料上报乡镇进行审定,确定服务对象。
2.评估审批。申请经乡镇初审通过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评估机构对申请对象进行能力评估、需求评估。
3.签约服务。经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确认后,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制定
服务计划,做到“一人一档”,约定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频次、服务终止条件、投诉处理等内容。
4.提供服务。服务机构根据签约内容和服务计划组成服务团队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服务机构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5.服务监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全流程及时上传市级智慧养老平台,服务实时情况通过市级智慧养老平台实施动态全流程监管,包括服务次数、服务时长、服务内容、服务金额、评价结果等。
6.服务终止。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当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继续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当发生第3种情形时,县级民政部门应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六、资金补助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标准平均5000元/户(含设备及1年信息通讯费用),费用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承担。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享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对象,每位老年人每月可享受不少于6次上门服务,补贴标准按照300元/月/人,服务周期为10个月,补贴资金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承担。服务补贴标准在确保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可进行动态调整。
(三)“十四五”期间延续补贴政策。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县每年补充家庭养老床位50张,由县级民政局统一调配,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由县级财政承担。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每位老年人每月可享受4次服务,补贴标准按照200元/月/人,由县级财政承担。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7月29日至2023年8月31日)。民政部门根据本方案,组织各乡镇开展宣传,增强项目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并做好建设、服务、监理等第三方机构的招投标工作。
(二)启动实施阶段(2023年9月1日-2024年6月30日)。民政部门严格按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要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及时将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机构信息、床位信息、设备信息、服务协议、服务数据等推送市级智慧养老平台,完善“金民工程”系统信息采集模块。
(三)考核评价阶段(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31日)。县民政部门将对各乡镇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会同县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成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挥调度、统筹推进,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调度项目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二) 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服务机构的检查评估,确保工作取得实效,高标准迎接民政部财政部中期和终期评估。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失信惩戒、降低、停发、收回补贴资金等措施,取消签约服务商资格。
(三) 规范资金监管。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支持范围、执行周期、使用要求等使用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和滞留项目资金。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家庭养老床位硬件建设、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以外的项目。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在收到专项资金的半年内,完成一次性建设类资金的支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类资金按任务完成比例支出,2024年6月底前全部支出。用于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经济状况调查、信息系统建设、绩效评价、质量管理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 落实风险防范。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监督服
务机构制定风险预案、完善各项保险措施,做好各项服务事项和服务风险告知,妥善处理关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服务等方面的咨询和投诉。发生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以及其他涉及合同纠纷等问题的,由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 加强政策宣传。县民政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硬件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政策,扩大项目的知晓度、参与度和影响力,引导老年人广泛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体现“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并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