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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03-28 发布机构:馆陶县乡村振兴局 】
关于规范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通知
为持续做好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工作,防止返贫致贫现象发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提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监测人口就业率,增加群众工资性收入。
二、岗位设置对象、范围
开发对象为全县有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监测人口,主要包括年龄偏大、且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弱劳力、半劳力和因家庭原因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风险消除人员不再列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三、岗位申报种类
全县公益性岗位共分5类,分别为:保洁员、护路员、护林员、巡逻员、治安协管员,如乡镇需增加类别,提前向乡村振兴局申请报备。
四、岗位设置的程序
坚持因村制宜、按需设岗,公益性岗位由乡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和“特困优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按照符合条件人员自主申报,经村初审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自然日)、乡镇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五、人员待遇
按岗位性质及工作量情况,岗位补助实行差异化分配。2023年,一般公益性岗位补助按照每月500元执行,对岗位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每月补助标准为550元,占比不超过20%,且分布均匀。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需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上级政策要求等及时进行调整。县乡村振兴局统一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六、管理方式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范围由村委会确定,接受村委会的管理,村委会在次月的5日前将上月出勤情况上报各乡镇,各乡镇要对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补贴申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人员,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村委会主任的责任。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村委会必须与之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向乡镇政府和县乡村振兴局报告,停止发放补贴,并追回已违规发放的补助。
1.冒名顶替。办理上岗手续后,由他人冒名顶替上岗的。
2.虚设岗位。聘用人员实际未上岗,吃空饷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转移就业的。
4.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累计15天及以上的。
6.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七、签订岗位服务协议
乡村公益性岗位由村委会与上岗人员签订《馆陶县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附件4),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村委会、公益性岗位人员各执1份,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1份。
服务协议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后,根据群众需求,可以续签协议。
对服务协议未到期,但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需立即向本户发放停止服务协议的通知(附件7),停发补助,5个工作日内,经乡镇审核,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八、补贴发放
县乡村振兴局根据乡镇上报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由乡镇支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账户中。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行政村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促就业作为服务全县推进乡村振兴大局的重要举措,按照工作分工,切实担负起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责任,形成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扶助脱贫人口、监测人口实现稳定就业。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乡镇、县乡村振兴局要对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补助申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相关补助的个人和单位,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分包领导责任。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