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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黄豆芽

【信息时间:2022-06-1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承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晨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馆陶县瑾妈食品店经营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4月1日我局收到河北晨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G2022031502,被抽样单位:馆陶县瑾妈食品店,食品名称:黄豆芽,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0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豆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本局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