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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2-05-2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经查: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及时与被抽样单位东平县晨晨超市经营部取得联系该经销商称在销售该批次老汽水橙味汽水(碳酸饮料(无糖))过程中,将该批次食品放置在西向玻璃门后,致使该批次食品长期受到阳光照射,系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所以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将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作出该批次产品召回通知时,经销商已将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完毕。
2022年4月11日,当事人提供了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抽样单位东平县晨晨超市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戴处罚【2022】3号),证明2021年4月16日批次生产的“老汽水橙味汽水(碳酸饮料(无糖))”不合格原因为市场流通问题。鉴于当事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找出问题所在。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了当事人提供了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抽样单位东平县晨晨超市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戴处罚【2022】3号),证明不合格产品为市场流通问题。鉴于当事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找出问题所在,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环节要按食品要求运输和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