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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验不合格报告的情况说明

【信息时间:2022-05-2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2022125日,我局收到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移交的关于我县河北海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老汽水橙味汽水(碳酸饮料(无糖))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JDS220145,食品名称:老汽水橙味汽水(碳酸饮料(无糖)),检验项目:二氧化碳气容量,倍,标准指标:≥1.5实测值≥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检验结果,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查看并签收。2022130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及时与被抽样单位东平县晨晨超市经营部取得联系经销商称在销售该批次老汽水橙味汽水(碳酸饮料(无糖))过程中将该批次食品放置在西向玻璃门后致使该批次食品长期受到阳光照射,系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所以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将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作出该批次产品召回通知时,经销商已将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完毕

2022411日,当事人提供了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抽样单位东平县晨晨超市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戴处罚【2022】3号),证明2021年4月16日批次生产的“老汽水橙味汽水(碳酸饮料(无糖))”不合格原因为市场流通问题。鉴于当事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找出问题所在。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了当事人提供了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抽样单位东平县晨晨超市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戴处罚【2022】3号),证明不合格产品为市场流通问题。鉴于当事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找出问题所在,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环节按食品要求运输和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