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馆陶县海增快餐店
地 址(住址):馆陶县文卫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X增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县海增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食品从业人员张X增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操作间内灶台周围有厚厚一层黑色的油污,废物桶周围污水溢出散发臭味;食品原料进货台账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8月25日前改正。2017年8月25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仍存在操作间内灶台周围有厚厚一层黑色油污的问题。
有关证据:(1)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2)《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3)对馆陶县海增快餐店负责人的《调查笔录》1份;(4)当事人陈述书1份;(5)当事人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馆陶县海增快餐店未保持加工食品的环境、工具、设备清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
依据:2017年8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馆工商食药监)食罚听告字〔2017〕第A04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提出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在本案中,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不符合《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建议将其细化为一般等级。因此,本局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处罚。
处罚决定:1、罚款1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