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人):馆陶县中医医院
地 址(住址):馆陶县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武洪民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5月5日,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馆陶县中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立即对馆陶县中医医院器械库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其计算机货物发放目录,发现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250ml 生产日期20140114 有效期至20170114)数量30袋、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镇江康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ml 批号150209 有效期至20170209)数量20支在发放时均已过期,发放日期均是2017年02月13日。执法人员立即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有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2、对器械库主任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器械管理情况;3、委托人陈述书一份;4、委托人身份证明一份。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
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2、罚款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邯郸银行馆陶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馆陶县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
(公 章)
2017年5月12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