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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食药监局关于桃源大酒店经营不合格酱牛肉案

【信息时间:2015-04-17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馆陶县桃源大酒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馆陶县桃源大酒店以下处罚:

1、  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

2、  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