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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食药监局药械监督行政处罚项目、标准、依据

【信息时间:2014-12-01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序号
内容
标准
依据
1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
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超出批准范围销售药品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3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范围和品种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5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6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7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8
非法收购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9
生产销售假药的;下列药品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10
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1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3
生产销售劣药的;下列药品为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解除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14
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5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但不符合省药监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不按省药监部门批准标准配制制剂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16
药品包装无标签和说明书或药品标识(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17
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18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1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其质量管理规范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20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1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含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药品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GMP、GSP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22
药品临床试验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23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24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5
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26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监部门登记备案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