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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2-06-20 发布机构:馆陶县农业农村局 】
一、项目概况
2022年国家安排我县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第二批)504万元,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持续提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绩效任务目标
落实补贴资金504万元,资金登记使用率达95
以上,补贴各类农机具 150台(套)以上,受益农户80户以上。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依据同等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为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人员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资金出现较大缺口时,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四、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环节
2022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重点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探索创新以机具应用为前提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着力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补贴需要,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等专用机具、大马力机械和创新型特色机械,大力推广现代种养业和智慧农业发展急需的成套设施装备。将粮食、生猪等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所需的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或退出补贴范围,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其中轮式拖拉机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20%以下。
五、资金分配使用
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实用农业机械,实施区域为全县所有乡镇村。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资金分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县(市、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市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地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地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地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实用农业机械,实施区域为全县所有乡镇村。
六、保障措施
一是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落实河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补贴申领程序。我县全面建立健全制度并遵照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理补贴。三是推进信息公开,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阳光运作。通过公告、网络平台、明白纸、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专栏作用,及时公开更新信息,对申请享受补贴的购置者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强政策实施过程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全面建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严惩违规。五是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政策宣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六是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通过建立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七是认真落实补贴申请审核、补贴资金兑付等限时办理规定,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工作动态栏目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要在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并在乡村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馆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规范做好我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机购置补贴第一批资金《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2021冀农财发15号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领域倾斜,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4大类42个小类156个品目列入我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对购买国内外产品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离田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逐步淘汰。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为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2021年起,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馆陶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人员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资金出现较大缺口时,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租赁公司不在此列)。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见河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四、实施规模
上级分配我县第二批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690万元。补贴机具150台/套以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率100%,受益农户90户以上,报废机具10台/套以上,报废农户8户以上。按省要求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机具。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支持购置大型、环保、绿色、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政策信息。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政策、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并索取正式发票,发票上需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补贴对象姓名及身份证(或组织机构证)等信息。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便利购机者申请补贴。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制度,系统中上年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并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方便购机者了解资金情况,及时申请补贴。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购机者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或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业农村局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确定。
(五)补贴机具核验。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人。遵循“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凭行驶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于确实需要现场安装的不可移动机具(机组)可上门现场核验。
(六)补贴资金兑付。县农业农村局按时限要求对购机者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于资料通过审核、机具核验无误且经公示无异议的购机者,县农业农村局向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清单,由县财政局对资金兑付清单审核后,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于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确保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我县成立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县人大、县政协、审计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配合做好违规行为处理。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等工作,县级财政局及时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的作用,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实施敞开补贴后,一律实行资金限额内“先购后补”,补贴对象在当年确定的补贴机具和销售商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具生产企业、产品和经销商。补贴对象购机后带机(不便携带的现场安装机械除外)和相关材料到县农机推广站、监理站“一站式”办理资金申请、机具核实、资金结算等补贴手续。按照“先到先补、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严格控制,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并按下年度补贴政策和标准执行,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严格执行《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流程(试行)》,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充分发挥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作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申请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并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发布年度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和年度实施情况公告。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通过建立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完善项目运行机制,持续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经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加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违规需要退缴资金的,要及时上报省主管部门,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提出退缴资金的建议,省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责令违规企业退缴资金,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企业,由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强化农机经销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
经销企业承诺事项:一是承诺所经销的机具符合《河北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补贴机具条件;二是承诺对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符合规定;三是承诺不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良好的补贴机具产销秩序。对违背承诺事项的企业及其法人,一经查实,按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
馆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8日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果实收获机械
4.4.1果实捡拾机
4.4.2番茄收获机
4.4.3辣椒收获机
4.5蔬菜收获机械
4.5.1果类蔬菜收获机
4.6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6.1采茶机
4.7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7.1油菜籽收获机
4.7.2葵花籽收获机
4.8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8.1薯类收获机
4.8.2甜菜收获机
4.8.5花生收获机
4.9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9.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9.2搂草机
4.9.3打(压)捆机
4.9.4圆草捆包膜机
4.9.5青饲料收获机
4.10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秸秆粉碎还田机
4.10.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花生脱壳机
6.5.3干坚果脱壳机
8.排灌机械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籽棉清理机
15.2.3水帘降温设备
15.2.4热水加温系统
15.2.5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7旋耕播种机
15.2.8大米色选机
15.2.9杂粮色选机
15.2.11秸秆膨化机
15.2.12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3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4沼气发电机组
15.2.16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7茶叶输送机
15.2.18茶叶压扁机
15.2.19茶叶色选机
15.2.20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21果园作业平台
15.2.22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23秸秆收集机
15.2.24瓜果取籽机
15.2.25脱蓬(脯)机
15.2.26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7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馆陶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淘汰老旧和高能低效的农业机械,鼓励引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邯郸市农业局、财政局、商务局转发省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实施指导意见》(农机办[2020]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切实提高我县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2022年实施报废拆解数≧29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县实施。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报废补贴机具种类和报废条件
报废补贴机具类型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花生摘果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补贴报废农机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要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要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四、报废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履带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大中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 拖拉机
|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含) |
10 |
1000 |
|
20-50马力(含) |
15 |
3500 |
|
|
50-80马力(含) |
15 |
7000 |
|
|
80-100马力(含) |
15 |
10000 |
|
|
100马力以上 |
15 |
12000 |
(二) 联合收割机
|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
喂入量1-3kg/s(含) |
12 |
5500 |
|
|
喂入量3-4kg/s(含) |
12 |
7300 |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2 |
11000 |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
3-4行 |
10 |
5500 |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7200 |
|
3行 |
12 |
12500 |
|
|
4行及以上 |
12 |
20000 |
六、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
1.申请。机主到县农机监理站提出报废申请,履行登记确认手续。
2.登记确认。县农机监理站对申请报废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进行信息审核和免费检测,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发放《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附件1),详细登记机主身份、农机种类、型号、牌证号、发动机和车架号码等信息(既无牌证又不能提供购车证明的,需出具村委会证明并加盖辖区派出所公章以证明农机所有人),并按规定收回行驶证、号牌同时办理注销手续。
3.回收确认。机主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和身份证,将已经审核登记的待报废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交售给报废农机回收单位(回收价格与回收企业自由商谈)。回收单位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核实无误后,留存人机合影照,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上签字、盖章。
4.集中解体。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报废农机集中存放并建立台帐或档案,做到帐实相符。在县农机监理机构监督下,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并留存影像资料。
(二)申请更新。
机主持有效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和身份证件,向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换购新机申请,填写《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附件2)。县农机主管部门依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程序优先受理、优先确认。
(三)兑现补贴。
机主凭有效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在购置新机时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同时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
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购机款指机主仅享受购机补贴时应自付的款项)。
购置新机后,应依法在县农机监理站注册登记。
七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是继国家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之后,又一项重视和支持农机化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二)加强宣传,规范操作。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政策意义、操作方案、操作程序,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废旧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机,对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严禁销售报废农机。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将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报废农机回流社会。
(三)强化服务,确保成效。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搞好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杜绝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农机回收单位要按规定回收、拆解、注销旧机,一经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取消其报废更新的农机回收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馆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