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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09-28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为做好中央第二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2023年安排我省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第二批)433万元,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及有关创新试点等方面补贴。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绩效任务目标
落实补贴资金433万元,资金登记使用率达95%以上,补贴各类农机具208台(套)以上,补贴报废更新机具5台(套)以上,受益农户163户以上。
三、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
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着力保障粮油生产等重点机具,重点支持提高粮油作物作业质量的高性能播种机、低损联合收获机、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专用机具和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农产品初加工等急需急用机具,将大豆收获机、大豆收获专用割台纳入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探索与作业量挂钩的补贴办法。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等专用机具、大马力机械、丘陵山区小型适用机具和创新型特色机械,大力推广现代种养业和智慧农业发展急需的成套设施装备。支持将粮油作物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所需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纳入补贴试点。着力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或退出补贴范围,其中轮式拖拉机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以下。坚持优机优补,开展前装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的机具补贴。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业农村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农
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资金监管责任,配合做好违规查处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努力提升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提高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效率,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补贴申请、资金兑付工作。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作用,对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公开,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要有效畅通,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信息公开审核机制,保护购机者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贯彻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 号)和《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农业规〔2018〕5号)要求,全面建立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办理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强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