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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6-08-25 发布机构:馆陶县生态环境局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邯 罚决字〔2026〕06-004号 刘兰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 地址:馆陶县馆陶镇车疃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兰停 根据 投诉举报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2日对你(单位)沟渠内倾倒畜禽养殖废弃物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车牌号鲁H320V0罐车在馆陶县馆陶镇车疃村村北车疃桥沟渠内倾倒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我局2026年7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位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彼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序号107,向水体排放、倾倒非危险废物的1%-10%,取值2%;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彼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1%-20%,取值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取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取值0%;不配合检查的1%-10%,取值2%;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取值0%;共计11%;(20万元*11%=2.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大写) 罚款贰万贰仟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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