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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环罚决〔2026〕06-03号

【信息时间:2026-08-25   发布机构:馆陶县生态环境局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邯 环罚决〔2026〕06-03号 闫晓萌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 地址:馆陶县王桥镇赵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晓萌 根据 新闻媒体披露 ,本机关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对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养殖场棚内粪污外溢,露天晾晒粪污约200平方米,未按要求进行收集、贮存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2026年7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序号146,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1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21%-40%,取值2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取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取值0%;配合检查的0%,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取值0%;共计30%;(10万元*30%=3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大写) 叁万 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