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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5-03-24 发布机构:馆陶县生态环境局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 环不予处罚字〔2025〕06-01号
河北东汝阿胶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130500063131948B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振兴路东侧、新能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焦之习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氨氮污染物排放限值为25mg/L,2025年3月5日氨氮日均排放值为25.416mg/L,当日氨氮平均数据超标0.016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8,三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