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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馆陶县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时间:2022-08-05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审批意见                                                         馆审批社环字[2022]32

1、同意馆陶县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该项目总投资35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公司原有生产车间内新建设两条生物有机肥生产线和一条水溶肥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分别为颗粒生产线:年生产6万吨;粉剂生产线:年生产5万吨;水溶肥生产线:年生产2000吨。项目建设地点为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房寨镇原房寨镇砖瓦厂(馆陶县庆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6°3051.231、东经115°1242.798项目于2022年3月22日在馆陶县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馆审批备字﹝2022﹞58号,项目在现有厂区内扩建,不新增用地。

3、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

施工期: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扩建,不涉及土建施工,施工期主要为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由于设备安装在厂房内进行,且时间较短,故施工期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运营期(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发酵、翻抛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水溶肥粉碎粉尘、水溶肥混料粉尘、秸秆粉碎、有机肥粉碎粉尘、造粒粉尘、有机肥混料粉尘及筛分粉尘,热风炉烟气本项目发酵、翻抛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车间负压抽风+生物除臭塔+“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一体机”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DA002,依托现有)排放,臭气浓度、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标准;项目在水溶肥混料、水溶肥粉碎、秸秆粉碎、有机肥粉碎、造粒、有机肥混料、筛分工序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二级标准要求;项目热风炉采用天然气做为燃料,天然气燃烧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废气中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标准,同时满足生态环境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环大气[2019]56号)要求;项目厂界无组织NH3、H2S、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本扩建工程无生产废水,不新增职工,无新增生活污水。(3)噪声:主要为粉碎机、筛分机、包膜机、包装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4)固废:布袋除尘器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吸附恶臭气体的废活性炭委托活性炭回收单位处置。

5、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COD:0.186t/a;氨氮:0.816t/a;大气污染物:SO20t/a;NOx:0t/a;VOCS0t/a。

6、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