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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2-07-01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1、同意馆陶县银锐轴承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公司厂区内1#车间内新增喷塑室60m2,增设流水线喷塑设备4套,用于加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对外加工喷塑业务),项目建成后年喷塑处理轴承座100万套。项目建设地点为馆陶县南徐村乡马头南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6°39′39.605″、东经115°22′51.284″。项目于2022年4月18日在馆陶县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馆审批备字﹝2021﹞63号,项目不新增用地。
3、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
施工期:本项目利用现有生产厂房,主要是在厂房内进行设备安装,不涉及土建施工,因此,项目施工过程较简单,且施工期较短,施工期产生的污染影响极小。
运营期(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喷塑过程产生的颗粒物以及固化、冷却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本项目建设密闭式喷塑室,喷塑废气经收集后由滤芯粉末回收系统及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染料尘)排放浓度及速率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15m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在固化区出口上方加设集气罩收集,固化、冷却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1套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要求。(2)废水:本扩建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3)噪声:主要为喷塑流水线、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内合理布局、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4)固废:喷塑废气处理滤芯粉末回收系统及布袋除尘器收集的废塑粉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存储间内,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5、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COD:0t/a;氨氮:0t/a;大气污染物:SO2:0t/a;NOx:0t/a;VOCS:0.006t/a。
6、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