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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12-13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关于对政协馆陶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号提案的答复
李树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流转权益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土地流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使一部分农民土地通过流转向另一部分农民集中,农业才会形成集约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说,没有土地流转,就没有现代农业。有利于防止土地抛荒、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有利于推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
中央对土地二轮承包提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这实际上就提出了一个耕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问题。规范这一市场,我县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使土地流转在规范有序中进行。
一、建立企业准入和审核制度
(一)企业准入资格的认定。租赁农户土地的工商企业应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登记,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技术的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完备。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批准设立的以农业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企业应具有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管理农业生产的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所设机构全面,包括基地管理、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部门。
2.经营管理专业化。企业应有高、顶、尖的农业科技作支撑,有提供科学技术的平台,有专职的管理、技术、检验、销售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业经验,技术人员需具有中级以上涉农专业职称等。
3.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企业需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二)租赁农地企业资质的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农业经营实体,在流转合同签订前,县农经部门组织农业、国土、工商、产业、环保等有关单位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情况进行审查。
(三)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受让主体经审查合格,受让方和土地出让方(或受出让方委托的第三方)在农经部门监督下,须签订由县农经部门统一制式的《馆陶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土地农业使用用途、流转价格年递增、预付金、保障金等事项,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农经部门备案一份。
二、建立经营风险防范制度
(一)实行分级备案制度。要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规模,以县、乡为主建立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度。村民委员会和县、乡农经部门,是实施备案制度的责任主体。租地500亩以下的,由村委会向乡镇政府备案。租地500-2000亩(含500亩)的,由乡镇政府向县备案。租地2000亩(含2000亩)以上的,向市备案。
(二)实行租金预付制度。租赁农地工商企业或个人要按照“先付租金、后用地”的原则,进行土地租金预付。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土地农户足额支付租金后,方可进地经营。土地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要分段确定流转费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对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出租土地的农户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三)实行风险保障金制度。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和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对于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应结合实际,通过协商等方式,由村集体酌情收取风险保障金,由乡镇政府代为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专用。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企业无法支付土地租金或改变地貌等致使出租土地农户利益受损的,经农户申请、村委会提供证明、乡镇政府核准后,使用风险保障金给予农户补偿。
馆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