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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5-06-09 发布机构:馆陶县水利局 】
本次实施后评估对象《馆陶县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馆政办字〔2018〕23号),《馆陶县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县人民政府审定,2018年8月24日印发,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实施时间、取得成效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实施情况
1、实施主体:馆陶县水利局
2、实施时间:《馆陶县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馆政办字〔2018〕23号)2018年8月24日印发,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实施情况:正在实施
(1)取得成效:在制定该《细则》时,考虑到农业水权交易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又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具体措施内容基本具有可操作性,所规定的管理程序正规。《细则》印发以后,通过实施情况及对取用水户的调查问卷,社会公众、各行政主管部门整体评价反映良好。可推动水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实现水资源使用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细则》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我县水资源更合理的配置、更高效的利用和更有效的保护,是保证我县水权确权,农业水价改革稳步实施的重要保障。达到了制定的预期目的,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
(2)对策建议:《细则》未涉及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相抵触,制定的措施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制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简便易行。建议继续实施,后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四、评估结论
通过对《细则》管理绩效的评估,我们认为,《细则》的立法主体享有相应的立法权限,制定符合相应的立法程序,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先进科学;用语符合汉语规范要求、表述基本准确明晰,基本条款齐全;协调性程度较高;基本制度都能够被有效操作落实;能够有力的推动农业水权交易工作的开展,对各相关部门的业务也有比较好的指导作用,社会效果较好。建议县政府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