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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水利局关于对《馆陶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后评估的评估报告

【信息时间:2025-06-09   发布机构:馆陶县水利局 】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对象《馆陶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馆政字〔20179号),《馆陶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审定,2017年3月8日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时间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实施时间、取得成效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实施情况

1、实施主体:馆陶县水利局

2、实施时间:《馆陶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馆政字〔20179号)2017年3月8日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时间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

3、实施情况:正在实施

(1)取得成效:《办法》印发以后,通过实施情况及对取用水户的调查问卷,社会公众、各行政主管部门整体评价反映良好。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达到了制定的预期目的,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

(2)对策建议:《办法》未涉及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相抵触,制定的措施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制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简便易行。建议继续实施,后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四、评估结论

通过对《细则》管理绩效的评估,我们认为,《细则》的立法主体享有相应的立法权限,制定符合相应的立法程序,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先进科学;用语符合汉语规范要求、表述基本准确明晰,基本条款齐全;协调性程度较高;基本制度都能够被有效操作落实;能够有力的推动农业水权交易工作的开展,对各相关部门的业务也有比较好的指导作用,社会效果较好。建议县政府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