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共资源配置->住房保障领域

馆陶县202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申请受理公告

【信息时间:2026-05-09   发布机构: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馆陶县202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申请受理公告

 

为切实解决馆陶县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现将2026年度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申请受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城镇低保家庭

1、具有县城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的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含)不得申报。

(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县城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家庭,单身人士申请须年满26周岁;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

2、与馆陶县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且自申请之日往前在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近两年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且每年度累计断缴不得超过6个月);

3、在馆陶县内无国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含馆陶县域内合同备案房产),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申报方式及申请相关表格领取

在本年度公租房受理公告发布后,公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手机应用市场(应用商店)下载“冀时办”App注册后进行线上申请。如城镇家庭所有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申请家庭双方有一方为本县城镇户籍的,应以本县城镇户籍作为申请人申请。

情况特殊无法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采取“线下申请”方式,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7室,由工作人员录入申请审核系统;或由工作人员指导、协助申请人通过“冀时办”App申请。

三、提交材料

(一)线上申请: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拍照上传;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拍照上传;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军人退役证》、《毕业证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不能网上联审联查的个人证件拍照上传;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线下申请: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4、《军人退役证》。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6、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审原件。

四、资格管理(年度复核)

(一)家庭信息变更。已申请并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含轮候)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户籍、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线下携带相关资料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由工作人员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按流程审核、确认信息变更。

(二)年度复核。以往年度已申请并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含轮候)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定期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省联审联查平台或者线下方式,依据保障对象的申请信息、变更信息进行审核、联查(核验),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为便于复核工作开展,如家庭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其他复核规定。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家庭,2025年以前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复核时按照取得保障资格时(或变更保障类别时)的政策执行。2025年(含)以来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复核时按照本公告资格条件执行。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如家庭人员或户籍发生变化,按变更后所属的类别年度准入条件审核。

五、公租房与保租房转换政策

对于保障家庭个人原因需转换保障房类型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确定转换保障类型的家庭,需先退出原保障资格。2、然后按照当年的受理公告申请相应类别保障房。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因隐瞒、虚报或者变造、伪造有关信息等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七、本公告发布后,本年度内随时受理,定期审核。

八、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冬季取暖费等相关费用,合同期内必须按时交纳。

九、咨询电话: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房中心   0310—4585908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