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公租房申请的公告(补充)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现将2025年度公租房准入条件和相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城镇低保家庭
1、具有县城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的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含)不得申报。
(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县城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家庭,单身人士申请须年满26周岁;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
2、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且自申请之日往前在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申请时需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无自有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及其他投资性房产,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新就业职工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申报方式及申请相关表格领取
在本年度公租房受理公告发布后,公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冀时办”App注册后进行线上申请。如城镇家庭所有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申请家庭双方有一方为本县城镇户籍的,应以本县城镇户籍作为申请人申请。
情况特殊无法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采取“线下申请”方式,根据申请类别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填报《馆陶县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申请表格在馆陶县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告”附件中下载)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工作人员录入申请审核系统;或由工作人员指导、协助申请人通过冀时办App申请。
三、提交材料
(一)线上申请: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拍照上传;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拍照上传;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军人退役证》、《毕业证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不能网上联审联查的个人证件拍照上传;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线下申请: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5、申请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6、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
四、资格管理(年度复核)
(一)家庭信息变更。已申请并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含轮候)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户籍、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通过“冀时办”APP→省级服务→公租房→邯郸公租房→家庭信息变更,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家庭信息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线下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填报家庭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并由工作人员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按流程审核、确认信息变更。
(二)年度复核。以往年度已申请并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含轮候)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定期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省联审联查平台或者线下方式,依据保障对象的申请信息、变更信息进行审核、联查(核验),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因隐瞒、虚报或者变造、伪造有关信息等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六、本公告发布后,本年度内随时受理,定期审核。
七、申报咨询电话
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房科 0310—4585908
附:1、馆陶县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公租)
2、馆陶县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廉租)
3、住房保障申请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