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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5-06-20 发布机构:馆陶县政府办公室 】
为加强和规范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县域企业大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升县域企业市场竞争力,壮大县域经济。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商务局起草了《管理办法》,3月13日至4月12日在馆陶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馆陶县轴承协会、河北华清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等协会、企业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修改。
(一)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是县财政局设立用于支持县域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境内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
(三)补助企业的条件:
1、在馆陶县依法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
2、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正常缴纳税款且没有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3、能够确定展位费数额。
4、通过申报单位账户汇款。
5、单个项目按补贴比例核算后,金额低于5000元的不予支持。
6、项目材料不齐、弄虚作假的不予支持。
7、其他条件。
(四)专项资金对展览项目分类制定补助标准。
按照参加展会级别设置三档标准予以补助。
参加境外展会最高支持展位费的80%,展位费的80%低于50000元的按实际展位费的80%予以补助,展位费的80%高于50000元(含50000元)的,最高补助50000元。
参加国家级展会和在国内开展的国际展会最高支持展位费的70%,展位费的70%低于50000元的按实际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展位费的70%高于50000元(含50000元)的,最高补助50000元。
参加省级展会最高支持展位费的70%,展位费的70%低于30000元的按实际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展位费的70%高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最高补助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