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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

【信息时间:2022-07-20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馆陶综合行政执法局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馆陶综合行政执法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队)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或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七条 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八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按电子设备更新年限进行更新,未到更新年限的人为损坏,使用人要承担损失。执法记录仪使用期为5年。

第九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执法人员办案经过、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条 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审计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