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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0-10-30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一、配备标准
依“办法”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根据我局实际执法任务的需要,按“办法”标准配备记录设备,原则上不少于6名执法人员1台设备的装备。
二、 行政许可记录设备的配备
行政服务大厅主要承接我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待办理工作,在主要业务办理窗口按要求由大厅统一安装电子检查记录设备。
三、 行政处罚记录设备的配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4台,专用于行政执法、监察记录;
行政听证活动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