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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爱连电动车门市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信息时间:2024-09-04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邯处[2024]130433240000146号

 

当事人馆陶县爱连电动车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3MA0E077W50

经营者秦爱连

身份证号码:*********

地址:******本局依据邯郸市产品质量抽样检测计划,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TDT6133Z)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14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TXZJ/20240531068)检验结论:“台铃”牌电动自行车(TDT6133Z)经检验,样品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已于2024年6月17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同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期间,调取了有关证据,询问了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TDT6133Z)系当事人以800元/辆的价格共进购3辆,销售金额2700元,违法所得300元。截止到本局2024年8月22日立案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TXZJ/20240531068)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TDT6133Z)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电动自行车并已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秦爱连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购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电动自行车的数量、价格及进货渠道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4年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冀市监邯罚告[2024]1304332400001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对当事人作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类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 以上 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7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邯郸银行馆陶支行(账户: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866440100100006516)。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