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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徐村乡联华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上海青案

【信息时间:2024-07-25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8日,我局委托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馆陶县徐村乡联华百货超市经营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5月6日我局收到河北翔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2024B05549检验报告,被抽样食品名称:上海青,检验项目:毒死蜱,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2,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2024年5月6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提供购进票据,不知道所购进的上海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没有收到造成人身损害反馈,该批次蔬菜已销售完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