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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7-23 发布机构: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4日,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购进了50斤驴肉香肠,2024年4月13日在河南省郑州购进了80斤生驴肉,截至本局立案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所购进的酱驴肉和驴肉香肠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下达了《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馆市监责改通[2024]2106号)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馆市监当处[2024]210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类违法行为中的较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