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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七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信息时间:2025-03-19   发布机构:馆陶县政府办公室 】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3月19日至4月17日,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邮件方式、电话方式反馈。

通讯地址:馆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310-8533075

电子邮箱:gtgtjck@126.com

为有效防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及其他违反耕地保护行为发生,根据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馆陶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馆政字〔202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目前综合执法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常态长效监管机制提出以下七条措施。

一、建立完善乡、村两级巡查制度

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每月至少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开展1次巡查、检查。每次巡查结束后,建立完善工作台账清单。

乡(镇)其他乡科级干部:对分管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负责,每半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检查。每次巡查结束后,建立完善工作台账清单。

村党支部书记、村“两委”班子成员:对本行政村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负责,每周至少开展1次巡查、检查。每次巡查结束后,建立完善工作台账清单。

村党支部书记及村“两委”班子成员对发现的乱占耕地建房、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等行为的,要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逐级报告;制止违法行为受阻的,要向乡镇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进行报告,由乡镇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依法进行处置。

根据目前职权划分,乡(镇)属地范围内建设住宅或商住一体的由乡(镇)进行巡查、制止、查处、拆除;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由乡(镇)进行巡查、制止,制止不了的应第一时间(3天内)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置;特别重大违法行为由乡镇主要领导报主管县领导申请开展联合执法。

二、建立完善农村建房审批、备案制度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遗留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处置。对土地性质为宅基地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按照《馆陶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行政文书》要求,实行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受理、集中审批、全程监管、综合执法”和“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查到场、开工放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三到场”制度,县行政审批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做为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审批依据。房屋建设完成一个月内,由农户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局和所在乡(镇)联合验收合格后,县行政审批局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各乡(镇)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土地性质为其他类型建设用地(非宅基地),如需进行建设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初核通过后,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对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在履行备案手续后可依法依规进行建设;无合法用地手续的,按照执法范围由乡(镇)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地类性质测量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地类认定、勘测定界图,并履行完毕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批后监管。

三、建立完善公路两侧建房管理制度

国、省、县道公路红线控制区域(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内,无论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地类性质是否为建设用地,均不允许新建任何建筑物。公路红线控制区域内原有建筑物原则上不允许翻建,如有房屋漏雨等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进行维修;经鉴定属危房需翻建的,须退让公路红线控制区,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严格按照统一规划要求和统一高度、统一外观、统一风格,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等要求进行建设,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批后监管。

四、建立完善养殖用地备案制度

养殖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建养殖园区(养殖规模须达到10万只以上)须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认定意见,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完成“上图入库”后,方可进行建设。

五、建立完善联合检查和“回头看”制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及县纪委、监委协助,每月对全县范围内乱占耕地建房及其他违反耕地保护行为开展2次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对于各级干部巡查发现和联合检查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对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包括属于违建已经依法拆除或维持现状保持不变)的,由乡镇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责令村支部书记签订“承诺书”,安排专人加强后期监管,不定期开展巡查“回头看”,严防违法占地行为反弹;对未依法依规处置到位的,乡镇要明确具体责任人24小时不间断值守,严防违法占地行为继续实施;对特别重大违法占地行为,经县主管领导同意后,可申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值守。

六、建立完善奖惩制度

奖励激励制度:在干部考评工作中,对全年耕地保护工作排名前2位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履职情况较好的其他科级干部、一般干部按照优秀档次进行评定,并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时优先考虑。相关名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乡(镇)提供并作出说明,县委组织部负责核实并确定具体奖励激励措施。

惩戒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对于年度内乡(镇)及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占地线索,出现不合理拒收情况或出现3起未按照整改要求处置到位的,由主管县领导进行约谈;出现4起未按照整改要求处置到位的,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出现5起未按照整改要求处置到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出现6起及以上未按照整改要求处置到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相应组织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管负责同志。对于年度内乡(镇)及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占地线索,出现不合理拒收情况或出现3起未按照整改要求处置到位的,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出现4起未按照整改要求处置到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出现5起及以上未按照整改要求处置到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相应组织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中队长。对于年度内乡(镇)及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占地线索,出现不合理拒收情况或出现1起未按照整改要求处置到位的,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出现2起未按照整改要求处置到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出现3起及以上未按照整改要求处置到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于辖区年度内出现3起违法建设住宅、商住一体行为且未及时处置到位的,或3起其他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置的,由主管县领导进行约谈;出现4起违法建设住宅、商住一体行为且未及时处置到位的,或4起其他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置的,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出现5起违法建设住宅、商住一体行为且未及时处置到位的,或5起其他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置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出现6起及以上违法建设住宅、商住一体行为且未及时处置到位的,或6起及以上其他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置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相应组织处理。

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于辖区年度内出现3起违法建设住宅、商住一体行为且未及时处置到位的,或3起其他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置的,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出现4起违法建设住宅、商住一体行为且未及时处置到位的,或4起其他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置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出现5起及以上违法建设住宅、商住一体行为且未及时处置到位的,或5起及以上其他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置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相应组织处理。

乡(镇)执法队长。对于乡(镇)辖区年度内出现1起违法建设住宅、商住一体行为且未及时处置到位的,或1起其他违法占地行为未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置的,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出现2起违法建设住宅、商住一体行为且未及时处置到位的,或2起其他违法占地行为未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置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出现3起及以上违法建设住宅、商住一体行为且未及时处置到位的,或3起及以上其他违法占地行为未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置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乡(镇)分包责任干部。对于分包辖区、村年度内出现1起违法占地行为,且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制止、未及时报告的,给予分包乡科级干部、一般干部诫勉谈话处分;出现2起违法占地行为,且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制止、未及时报告的,给予分包乡科级干部、一般干部党内警告处分;出现3起及以上违法占地行为,且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制止、未及时报告的,给予分包乡科级干部、一般干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相应组织处理。村党支部书记。对于辖区年度内出现1起违法占地行为,且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制止、未及时报告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出现2起违法占地行为,且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制止、未及时报告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出现3起及以上违法占地行为,且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制止、未及时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相应组织处理。

在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占地及其他违反耕地保护问题,按照违法类型应第一时间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进行处置,5个工作日完成处置的,不计入违法占地行为数量。

七、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

乡(镇)书记每周专题调度一次本乡(镇)违法占地排查情况,主管副县长每半月听取一次县自规局联合检查情况汇报;县自规局每月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提交一次违法占地及其他违反耕地保护排查工作情况汇报,每季度在县委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一次工作情况通报。对违法占地及其他违反耕地保护行为数量较多、整改进展较慢的乡(镇)或县直部门,责成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向县委常委会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县纪委监委提出问责建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县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