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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重点企业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息时间:2025-03-13   发布机构:馆陶县政府办公室 】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3月13日至4月12日,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邮件方式、电话方式反馈。

通讯地址:馆陶县商务局

联系电话:03102821440

电子邮箱:gtxswjywk@163.com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县域企业大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升县域企业市场竞争力,壮大县域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是县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县域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县域企业在境内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具体职责

(一)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为县商务局

(二)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三)县商务局根据县域内企业市场开拓工作需要,向县财政局提出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补助资金年度需求,县财政局列入当年预算。

(四)县商务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五)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县商务局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安排,提出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要求,调整制定每年的资金申报指南。

第五条 补助企业的条件

(一)在馆陶县依法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

(二)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正常缴纳税款且没有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三)能够确展位费数额

(四)通过申报单位账户汇款

(五)单个项目按补贴比例核算后,金额低于5000元的不予支持。

(六)项目材料不齐、弄虚作假的不予支持。

(七)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展览项目分类制定补助标准

(一)实体展位费。按照参加展会级别设置档标准予以补助。

参加境外展会最高支持展位费的80%,展位费的80%低于50000元的按实际展位费的80%予以补助,展位费的80%高于50000元(含50000元)的,最高补助50000元。

参加国家级展会和在国内开展的国际展会最高支持展位费的70%,展位费的70%低于50000元的按实际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展位费的70%高于50000元(含50000元)的,最高补助50000元。

参加省级展会最高支持展位费的70%,展位费的70%低于30000元的按实际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展位费的70%高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最高补助30000元。

(二)线上展会。最高支持展位费的70%,展位费的70%低于10000元的按实际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展位费的70%高于10000 元的,最高补助10000元。

(三)对参加的省级展会,单个展会原则上给予不超过两个标准展位(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或室内光地18平方米或室外光地50平方米以内的展位费补助;对参加的境外展会、国内开展的国际展会、国家级展会,单个展会原则上给予不超过三个标准展位(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或室内光地36平方米或室外光地100平方米以内的展位费补助;不足9平方米的展位不予支持。

()申请参加境外展会补助的企业应为石家庄海关反馈馆陶县进出口企业名单内的外贸企业,仅有内贸业务的企业不得申报;参加境外展会符合申报省级境外展览项目申报标准时,必须先行提交申请省级境外展览项目展位补助,否则县内参加境外展会补助不予支持;省级境外展览项目展位补助不予支持时,再申请县内参加境外展会补助,申请项目的实施完毕时间和省级境外展览项目同期,申请时间为省级境外展览项目确定后;参加境外展会不符合申报省级境外展览项目申报标准时,可直接申请县内参加境外展会补助。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年初预算,按度拨付。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每末前申请开拓资金支持,按照要求及时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县商务局审核。经县商务局汇总审核通过后,商务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县商务局,县商务局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后付企业。本县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每年最高可申请县内展会补助12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资金拨付申请表;参展合同(展位确认书);参展企业付款发票银行支付凭证或银行电子回单;展位彩色工作照;参展人员相关有效证件;项目小结。

第九条 不得重复申请已获中央、省等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县级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已申请展览会团体项目支持的,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十条 资金绩效评价县商务局是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资金拨付后,要做好日常绩效评价工作,财政局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 开拓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财务凭证相关规定妥善保存与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社会各界各形式的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不配合检查,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将取消其当申报资格追回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