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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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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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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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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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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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十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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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厅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三定”规定:如《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县住建局具体法定职责,是公开法定职责的直接依据。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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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简历 |
1.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十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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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十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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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1. 政策 7.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第(三)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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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
1.抽查事项清单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修订) - 第十九条: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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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
建议提案 |
1.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第五十一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大会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 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 第二十条: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提案,反馈后方可公开 。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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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1.决策草案及说明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第二十八条: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一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宣传解读 。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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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行政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六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结合职责范围具体确定。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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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
以省委、省政府,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委政府及部门文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修订) 第十九条: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第(一)项:应主动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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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对本部门起草的重大政策文件的解读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一、(一):拟制公文时明确公开属性并报批,拟不公开的需说明理由;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送政务公开机构审查。一、(三):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意见未采纳的需说明理由。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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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信息 |
1.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57号)第四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每2年至少清理一次;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清理工作结束后,制定机关应当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包括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同步更新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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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互动 |
回应关切 |
针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热点舆情发布的回应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一、进一步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多个地方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回应,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确保信息准确一致。二、把握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标准: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公信力的舆情等,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 。 |
及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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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 |
1.访谈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冀政办字〔2020〕107号) 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应带头通过在线访谈等方式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要求通过主动安排媒体访谈等形式,畅通渠道,扩大政务公开覆盖面和影响力。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务新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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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 |
权责清单 |
1.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0号)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权力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明确事项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事项内容等要素;流程图应载明主办机构、运行程序、办理时限和投诉举报、监督方式等内容,变更后及时公布 。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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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
棚户区改造、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创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修订)第十九条: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第(十)项:应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含棚户区改造、超低能耗/绿色建筑项目)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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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 |
1.财政预决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修订)第十九条: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第(五)项:应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第二十条第(六)项:应主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1.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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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
民生工程、民生实事、重大项目、省政府工作报告牵头任务以及厅重点工作等推进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修订) 第十九条: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第(十)项:应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含重大民生工程)。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应主动公开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政府信息(含重点工作、民生工程) 。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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