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馆陶县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主体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1 机构信息 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六条“对《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全社会 卫健局
2.联系方式
3.办公地址
4.办公时间
2 法定职责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全社会 卫健局
3 内设机构 1.机构名称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全社会 卫健局
2.负责人信息
3.主要职责
4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1.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全社会 卫健局
2.信息公开指南
3.信息公开制度
4.信息公开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每年1月31日前
5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1.抽查事项清单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依托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及时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信用河北”网站、部门网站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自抽检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政府网站 全社会 卫健局
2.检查对象名录
3.抽查情况
4.查处结果
6 建议提案 建议提案办理 1.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二“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第十条(六)“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培训承办人员,反馈承办工作信息,宣传承办工作成果,依法公开承办工作情况”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全社会 卫健局
2.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及重要工作进展
7 政策文件 重大决策预公开 1.决策草案及说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四)“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办法》等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全社会 卫健局
2.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8 法律法规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六条“对《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全社会 卫健局
9 行政规章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行政规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三(十一)“加强政策解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二“强化政策解读,促进政策落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全社会 卫健局
10 重点领域信息 权责清单 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六条“对《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全社会 卫健局
11 规划计划 1.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六条“对《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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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新媒体 
2.行业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
3.邯郸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 财政资金 1.财政预决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全社会 卫健局
2.“三公”经费信息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
3.政府采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冀财采2020〕9号)“采购意向公开由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13 责任事项 政策法规管理、规划信息管理、体制改革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健康管理、卫生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管理)、科技教育管理、综合监督管理、药物政策管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老龄健康管理、妇幼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人口与家庭管理、宣传管理、交流合作管理等事项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六条“对《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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