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邯环不罚决〔2024〕06-03号馆陶县晴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焚烧废气排气筒1DA003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小时标准值为300mg/m3,2024年10月28日5时二氧化硫排放值为479.542mg/m3,小时数据超标0.598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八条的规定,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在《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6,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