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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1-01-12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0年馆陶县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馆政办字〔2020〕15号 2020年7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馆陶县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馆陶县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邯郸市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20〕42号)要求,全面做好我县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有效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根据《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11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4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责任分工。各乡镇政府、县气象局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县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重点任务的确定、分解、推进和绩效评估;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承担目标任务的落实,并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主要任务。2020年度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共分为4大体系、13项指标、 22项考核任务。
二、考核指标
(一)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指标1:灾害监测。
任务1:强化气象(次生)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及应用。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3分,完成时限为全年。(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指标2:探测环境保护。
任务2:不发生气象探测环境遭破坏事件。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2分,完成时限为全年。(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
(二)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指标3:预警发布。
任务3: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传播到行政村,并能够稳定运行。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2分,完成时限为10月底。(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任务4:实现预警信息的靶向发布。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3分;完成时限为全年。(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任务5: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电视即时插播机制。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2分,完成时限为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
指标4:综合发布。
任务6: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有关信息。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3分,完成时限为全年。(责任单位:县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三)气象灾害风险防范体系。
指标5:风险普查。
任务7:组织气象灾害防御风险隐患普查,开展对本地影响较大的气象灾害的风险隐患普查。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5分,完成时限为9月底前。(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任务8:完善近五年的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数据集。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10分,完成时限为9月底前。(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
指标6:责任落实。
任务9:加强对本地(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管,按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 36742-2018)要求,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库。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5分,完成时限为6月底。(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各乡镇政府,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任务10:更新各部门及乡镇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乡村气象信息员信息。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5分,完成时限为6月底。(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指标7:风险防控。
任务11:相关单位联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双随机”执法检查,并做好督导、整改工作。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5分,完成时限6月底。(责任单位:相关单位)
任务12:建立部门间联合会商机制,开发至少一种对本地影响较大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产品(新产品),并业务化运行。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5分,完成时限为9月底。(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四)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指标8:专业队伍建设。
任务13:县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指挥部办公室配齐工作人员 (不少于3人),明确人员职责,完成工作台账。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5分,完成时限为11月底。(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财政局)
任务14: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专业队伍建设,气象灾害防御专业队伍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较上年度有增加。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5分,完成时限为11月底前。(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各乡镇政府)
指标9:应急联动。
任务15: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本地重大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防范,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会商研判或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8分,出现重大责任性事故,本项不得分,完成时限为全年。(责任单位: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任务16: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方案并组织完成演练。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5分,完成时限为6月底。(责任单位: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任务17:按照《馆陶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馆政办字〔2020〕9号),修订本乡镇、本部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2分,完成时限为全年。(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气象局,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指标10:项目投入。
任务18:落实《河北省气象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气象防灾减灾2020年项目。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5分,完成时限为全年。(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指标11:科技支撑。
任务19:完成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决策支撑平台本地化应用,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使用决策支撑APP实现全覆盖,利用决策支撑APP发送防御通知命令及服务材料。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10分,完成时限为全年。(责任单位: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指标12:科普培训。
任务20: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气象防灾减灾培训,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内容。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3分,完成时限为9月底。(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委党校)
任务21: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针对各部门及乡镇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乡村气象信息员的气象灾害防御专题培训。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2分,完成时限为全年。(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各乡镇政府,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指标13:人工影响天气。
任务22: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和防雹作业,固定作业点标准化率达95%(含95%)以上,人影固定作业点视频监控上线率95%以上(含95%),建立人影作业保障体系,制定县级人工影响天气经费管理办法。该项任务考核权重为5分,完成时限为全年。(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三、考评方式
(一)考评得分。以上任务内容,相关单位、各乡镇各有分工,绩效考评得分以实际完成任务内容的加权分值累计。最终得分按如下计算:
绩效考评综合得分=绩效考评指标得分-督导核查扣分。
1.绩效考评。按照各项指标内容、完成标准,及时上报完成佐证材料,报市有关部门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估,实时向考核对象反馈评估结果。
2.督导检查。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二)结果运用。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对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生重大气象灾害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20年7月底前)。制定2020年馆陶县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有关培训;考核对象根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结合本地气象灾害孕灾环境、致灾因子和承灾体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步骤和责任人。
(二)检查督导阶段(2020年8月至10月)。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持续强化过程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三)自查自评阶段(2020年11月)。考核对象按照考评指标要求,对全年指标任务开展自查自评和综合上报。对未完成的指标任务,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完成。
(四)统计汇总阶段(2021年1月)。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绩效考评指标完成情况、督导核查结果等进行汇总分析。对全县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作出综合评估,对考核对象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等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联系部门和联系人。
(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等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认真落实考核指标,建立常态化的联络机制,定期开展交流,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三)资料完整数据准确。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等各责任主体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全面反映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实绩,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馆陶县创建第二批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20年-2021年)》的
通 知
馆政办字〔2020〕17号 2020年8月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馆陶县创建第二批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2017年—2019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馆陶县创建第二批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文化设施网络建设,不断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按照《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二批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第二批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 创建优势和差距
第一节 创建基础
馆陶县位于河北省东南部,以卫运河为界与山东省冠县、临清市毗邻。全县辖4镇4乡277个行政村,总面积456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48万亩,总人口36万人。
1.文化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健全。馆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着力打造邯郸东部文化高地,初步形成精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良好基础,为创建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提供了扎实支撑。
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机制基本形成。县委、县政府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参与为辅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文化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3.公共文化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我县按照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公共文化服务岗位编制。2011年以来先后分四批通过社会招聘、事业编考试、外单位调入等不同形式,选配优秀文化人才,充实文化队伍。充分发挥书画协会、票友协会、摄影协会骨干成员力量,积极投身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文化队伍建设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文化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建成开放馆陶县文化艺术中心、馆陶县文化馆、馆陶县图书馆、馆陶县城市规划展示馆、馆陶县博物馆、馆陶县科技馆、馆陶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重大文化设施。县文化馆、县图书馆被评为国家一级馆,寿山寺乡综合文化站、南徐村乡综合文化站被评为国家一级文化站。
5.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惠民乐民。全县所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达到开放时间标准和服务标准。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群众大舞台、送戏下乡等公益文化项目常年开展,2019年群众大舞台突出高雅文化、公益创新、美好生活主题,开展民族舞蹈专场、广场舞专场、戏曲专场等38场活动,惠及群众超过1万人次;开展送戏下乡、红色情景剧演出等活动120场次,惠及群众6万人次。实施公益电影惠民工程,2019年以来放映公益电影达到3412场次,受益观众达到3万人次。图书馆组织“关爱留守儿童,共建书香馆陶”、“光影有约”、“唤醒沉睡的书”、“全民阅读”进乡村、“馆藏数字资源宣传推广”等阅读推广活动43次,丰富了“全民阅读”的文化氛围。
6.精品文艺创演实现突破进展。创作了《运河弯弯绕陶山》、《我在小镇等着你》、《粮画姑娘》等一批县歌和村歌,展示馆陶改革开放四十年取得的辉煌成就。原创红色抗战题材情景剧《英雄寿山寺》已公开演出40场,受到广泛好评。
7.社会力量参与活力初步激发。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推进社会力量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公益培训、活动承办已吸引县内外十余家社会组织和文化企业参与。引进馆陶县陶山豫剧艺术团、馆陶县陶山文化艺术服务有限公司进驻文化艺术中心,开展原创剧目创作和巡演等戏剧文化服务。引进国学网络数字教育平台“贝贝国学”数据库在图书馆上线,开展国学经典、民俗文化、传统艺术等亲子阅读服务。
第二节 创建差距
对照《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目前我县在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供给,体制机制、人员编制、数字技术、资金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1.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水平尚需提高。8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面积都不达标,功能设施不健全,基础较为薄弱;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大多不符合建设标准;基层文化设施数字服务、流动服务供给能力较弱。
2.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不平衡。基础较好、乡镇重视的设施较全、标准较高,文化活动丰富、群众参与热情高;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乡镇、村文化设施少、标准低、文化活动内容单一、群众参与面窄。呈现中心城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较强,乡镇文化站、农村较弱的现状。
3.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供需不合理。公共文化服务及产品总量不足、品种不够丰富、质量不够高、服务面不够宽。农家书屋书刊配备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虽然全面普及,但观影率较低。政策补贴项目与基层群众文化需求尚有距离。
4.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文化经费投入缺乏制度保障,未落实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文化事业经费预算比例偏低。社会文化资源整合共享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和政策支持。
5.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仍需创新。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影响,基层文化单位力量薄弱。县图书馆、文化馆存在编制少、乡镇文化站无编制的现象;民间文化专业骨干人才奇缺,断层现象严重;基层文化人才培训力度不够,辅导引领作用较弱。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公共文化机构绩效考评制度、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等尚不健全,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有待创新提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和国家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法律政策,落实创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要求和标准,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精准服务为目标导向,构建精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需求与服务的精准对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精准供给,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文化生活需要,全面完成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创建任务,加快馆陶县建设文化高地进程。
第二节 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效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协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2.规划引领、重点突破。严格按照规划制定创建方案,明确标准,强化责任,全面实施。对创建中的短板、瓶颈问题进行重点攻关,加大力度,集中力量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政策牵引、制度保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总结研究各地创建的经验做法,制定政策,形成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示范。
4.融合发展、共建共享。树立“大文化”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走基层文化融合式发展之路,推动社会力量融入文化建设、社会资源融入文化内涵、社会管理融入文化安全,努力实现公共文化社会共建、社会共管和社会共享。
第三节 创建目标
全面完成省颁标准规定的创建任务,县、乡、村普遍达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五个有”,即有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有群众喜闻乐见的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有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载体,有配套健全的文化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有专兼职相结合的文化管理队伍,达到融合实践和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作用的目的。
第三章 创建主要内容和任务
依据河北省创建标准的基本要求,两年内全面完成创建任务。
第一节 加快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
1.完善和提升城区重点文化设施。完善全县公共文化设施分布结构。在巩固提升现有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基础上,2020年下半年建设完成馆陶美术馆工程。
2.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通过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分梯次推进完成8个面积未达标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改扩建或新建任务。2021年底8家乡镇文化站全部达到国家《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要求,实现站舍面积不小于500平米,场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600平米。县财政划拨专项资金,解决综合文化站不达标的问题。
3.抓好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力推全县277个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提档升级,按照“五个一”标准全部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套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场地,在创建工作中起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节 提升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水平
1.实施文化请进来、走出去战略。依托“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带动作用,开展文化艺术演出及展览交流合作活动,开展“运河情·文化走亲”系列文化活动,加强与京津冀高层次文化艺术平台的对接合作,通过各种渠道引进交响乐、歌剧、舞剧、话剧以及各种形式的高雅艺术走进百姓生活,提升人民群众的欣赏层次和水平。加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以及民办文化单位与京津冀以及周边开展交流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展览及演出合作。
2.推动文化“进村入户”。整合全县文化资源,建立以县直属文化单位、民营文化公司、团体为龙头、乡村两级文艺团体为两翼、社会文化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文化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落实文化馆定点帮扶辅导制度,对作品创作、节目排练进行具体指导,提高基层群众文艺团队的艺术水平。组织开展创建“模范文化乡镇”、“十强文化村”等评选表彰活动。
3.加大品牌文化创作力度。以“五个一工程”为龙头,做好文艺精品选题规划,推出一批具有馆陶元素的微电影、曲艺、戏剧、歌曲和图书等文艺精品。重点围绕民间故事、民间传说、历史文化名人等,创作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艺作品。加强对反映馆陶时代精神和现实生活的选题策划,组织开展以“中国梦”、“文旅兴县”、“馆陶好人”为主题的文艺创作活动,创作更多展现时代风貌的精品力作。鼓励原创性、主创性文化产品,展示馆陶文化风采。办好《陶山》杂志,加强对馆陶文化的对外宣传与交流。
4.广泛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继续开展“七进”(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网络、进军营)活动,县图书馆、文化馆各配备1台流动服务车,为社区、乡镇及偏远地区和单位送文化。图书馆每年下基层流动服务次数不低于30次;文化馆组织流动演出10次以上,流动展览8场以上。依托传统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和民间文化资源,开展“民间花会进城展演”、“欢乐陶山”、“小镇村晚”等活动。面向市场,采取政府招标采购、项目补贴、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院团编排优秀歌舞、戏曲、曲艺等节目,送戏下乡,每年举办各类文化惠民活动不少于48场。关注弱势群体,保障特殊人群基本文化权益,全县所有公共文化场所设立特殊群体保障设施及优惠项目,有针对性地引导特殊群体参与图书阅读、参观展览、艺术辅导培训等活动。文化事业单位和文艺团体与用工单位共建文化服务机构和服务点,推动社区公益性文化活动阵地就近、便捷地向外来务工人员免费开放。为老年人提供琴棋书画等教育培训及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节 增强公共文化辐射能力
1.建设数字化文化服务平台。按照文化体制改革重点内容,全面树立“互联网+文化”服务理念,重点打造“馆陶公共文化”手机app服务平台,将全县公共文化服务网上平台、网上文化馆、网上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网上美术馆打包发展,寻求数字文化服务新突破,实现示范区创建新亮点。
2.打造特色鲜明的文化活动品牌。依托馆陶县民间文化艺术节、群众大舞台、彩色周末、特色小镇文化游等文化品牌,提升馆陶文化的对外影响力。充分发掘馆陶的民俗民风、文化遗产,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深入开展“一乡一品、一村一品”文化大院创建活动,促进乡、村文化活动的品牌化、经常化。
第四节 推动文化机制体制创新
1.积极进行相关政策研究。结合馆陶县“三城同建”、“文旅兴县”战略的提出,研究制定馆陶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以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公益性演出补贴、公共文化设施和资源共建、共管、共享等方面的规划方案和措施,为今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成运行和良性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2.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建立政府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专家咨询制度、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制度,创新政府部门管理、社会各界参与、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的管理模式。
3.稳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落实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规范公共文化场所设施管理使用政策,切实发挥公共文化场所的综合效益。
第五节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
1.建立文化人才引进制度。重点引进管理、创意、中介等专业文化人才,建立文化人才库。鼓励和支持文化单位,通过邀请、聘任、兼职、挂职、讲学和项目合作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引进高层次文化人才。
2.实施“文化基层单位培育”工程。即发现培育扶持一批文化企业、打造一批文化团体、创建一批文化大院,采取提供活动平台、合作开展项目、实行资金扶持等方式,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力度,培育评选“文化名家”。通过委培、代培、在职培训,全面提升文化专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实行文化辅导员进农村包片辅导制度,依托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办农民艺术培训学校,两年内培训业余文艺骨干、文化活动积极分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员和村(社区)文化管理员等200名。重视发现和培养扎根基层的乡土文化能人、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发展好地方特色文化,壮大基层文化队伍。到2021年,每个行政村都建有2支以上业余文艺队伍。
3.补足乡村文化队伍短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乡镇综合文化站配齐工作人员。全县各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有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乡镇综合文化站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每年直接从事文化工作时间不少于240天。加强对文化馆、图书馆基层文化单位骨干人员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5天。
4.加强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等措施,动员组织专家学者、艺术家、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社会人士参加志愿服务。全县志愿者队伍人数达到800人,并长年开展各类文化服务活动。
第四章 实施步骤
示范区创建周期为2020年至2021年,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0年8月-2020年9月):按照创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工作要求,成立创建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明确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
第二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6月):在省、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县、乡镇、村三级分别按照创建规划、创建方案和创建标准全面推进,对照各自承担的创建任务,逐项落实,逐项达标。
第三阶段(2021年7月-2021年11月):对照创建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自查自评,查漏补缺,逐项完善,各项指标确保高质量、高标准,通过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验收,成为河北省第二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第四阶段(2021年12月起):实行长效机制,集成、整合、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为全省提供机制、模式和制度示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教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协、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党委等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创建具体工作,与创建工作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文广旅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各创建工作成员单位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节 加大资金保障
完善稳定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落实创建目标任务资金保障要求,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公共文化建设投入。实现创建目标任务所需的资金投入,按照责任分工分别由县、乡镇财政承担,务必确保创建目标的实现。两年创建期内,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建设,重点用于创建项目达标和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提升。县财政重点保障城区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并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制度设计、数字文化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信息技术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服务、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下基层和援助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等主要项目实施的资金保障。积极拓宽资金渠道,融合政府、社会、民间三方面力量,成立文化发展基金。制订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地方创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建立经费使用报告制度,规范创建经费使用,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节 加强考核监督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对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公益性文化单位、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机制,将创建目标任务纳入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建立完善社会评价机制,文化馆(站)、图书馆均建立群众意见征询制度,定期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测评。在群众文化活动中引进“以奖代拨”的激励机制,以群众满意度为资金划拨标准,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加大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乡镇政府、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单位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执行规划的具体计划和措施,每周报送工作动态,每月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考核督导机制,成立由县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以及文化、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督导检查组,依据进度台账,严格考核验收,重大文化项目还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
第四节 加大舆论宣传
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宣传报道方案,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大创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报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进展和动态,展示活动典型和成果,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参与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馆陶县犬类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馆政规〔2020〕4号 2020年9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馆陶县犬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馆陶县犬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根据《邯郸市养犬类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养犬管理专门机构设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犬类管理协调和组织推进工作;负责养犬审批登记、《犬类准养证》和犬牌的发放,违规养犬、违章散放犬的管理,组织捕杀狂犬、野犬工作。
第三条 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一) 县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微观馆陶等媒体管理对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提升辖区群众的知晓率。文明办负责发布“文明养犬倡议书”,在各社区、村庄张贴明养犬公益广告,提高广大居民的文明素质;负责在全县组织开展公益传和评比活动,将“文明养犬”纳入“文明社区”“文明村”“文明家庭(明户)”等测评内容。
(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及有关证件的发放管理;负责犬只疫病防治,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销售;负责监督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负责对患有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等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病犬只的留验;负责对动物诊疗服务行业的管理。
(三) 县卫健局负责狂犬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接种;负责狂犬病的诊断、治疗和疫情监测调查和处理。
(四) 馆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犬只在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在城区公共绿地、游园广场等设置犬只禁标识,负责配合对违章犬只的处理和疫犬、流浪犬、无证犬的捕捉。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做好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
(七)县发改局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主城区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犬只一般管理区。主城区范围:南环路以北,滨河路以东,河堤路以西,青兰高速以南。
第五条 犬只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禁止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禁止设立犬市和进行犬类交易。禁养县内的机关、单位、企业、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部门审批领取《犬类准养证》并一律圈养。
第六条 非重点管理区养犬应从严控制。确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狂犬病流行的乡村禁止养犬。
第七条 办理养犬证相关事项及流程:
(一) 养犬登记申请条件和相关手续。
1.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每户可饲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只: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在我县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的;
(3) 犬只饲养地与养犬人居住地一致的。
2.个人申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个人身份证明(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同时提供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
(2)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住所的证明;
(3) 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宠物医院或兽医站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
(4) 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犬只全身照片及能证明饲养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资料。
3.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 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 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 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4.单位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 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 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 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八条 凡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犬类准养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携犬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免疫注射每年进行一次。新生幼犬应在一个月内申请领证,进行免疫注射。免疫注射、领牌证等费用由犬主负担,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依规制订。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所有犬只应当在户(院)内豢养;
(二) 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不超过1.8米长的犬绳或犬链牵领约束,并携带犬只免疫证、准养证和犬牌;
(三)携犬只外出时必须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物具,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四) 禁止在7:00至20:00携犬只外出;
(五) 携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
(六) 携犬只外出时,必须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 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的攻击行为;
(八) 禁止转让、遗弃疫犬;
(九) 单位饲养的犬只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控养或圈养。
第十条 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 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场所;
(四)餐厅、商店和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六)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
第十一条 《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和买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死亡或宰杀,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第十二条 未领取《犬类准养证》、未佩戴犬牌、无免疫标牌或未定期免疫注射的犬,予以暂扣,三日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证明的,按照无主犬处置。发现狂犬要立即捕杀并焚化或深埋,严禁剥皮、出售、食用。被咬伤者要及时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紧急治疗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或烈性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大型犬或烈性犬实行圈养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每户限养一只犬规定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所养犬只未经登记的,暂扣犬只,责令三日内办理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登记或者申请不予批准的,没收犬只,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养犬人携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带离犬只,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滞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伤人犬只到留滞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伤人犬只强制送到留滞场所,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的;纵犬伤人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对犬只的粪便未及时清理的,由馆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烈性犬、大型犬、准养犬目录由县公安局予以公布。未尽事宜,均参照《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0年9月23日起施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馆政办字〔2020〕20号 2020年11月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孟凡雄 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主任:王新江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主 任:张国平 县政府副县长
委 员:罗朝明 县政府办公室正科级干部
武林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国瑞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韩立磊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刘文剑 县委宣传部主任科员
于兴峰 县财政局局长
王 鹏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
刘 朋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韩先旗 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分局长
古泽川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平韦振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田 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付军 县住建局局长
刘振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贺书桥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张延良 县民政局局长
王庆东 县司法局局长
刘文行 县商务局局长
高尚国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万良兴 县网信办主任
张延欣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丽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武林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杨丽巍同志兼任。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馆陶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办法》的通知
馆政办字〔2020〕22号 2020年11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馆陶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馆陶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 缴 办 法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确保城乡居民按时享有医保待遇,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市有关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时间
参保缴费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2月25日。每月1 日—25日为缴费时段,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期,不办理缴费业务。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280元。县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三、目标任务
为全面落实省委第十一次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关于“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参保率,力争年内实现居民参保全覆盖”要求,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文件规定,2020年12月底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应达到100%。
四、参保范围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县城乡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我县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3.本县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中专技校、幼儿园在校学生;
4.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税务缴费渠道
1.缴费人自行缴费
网上缴费:“邯郸税务”、“邯郸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便携式自助终端、支付宝、冀时办 APP等;
税务征收:税务大厅征收窗口缴费、税务大厅自助机缴费;
经办银行:全省多家银行网点柜台,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机。
2.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由村委会、学校、乡镇等代征单位指定的代征人员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参保人员清册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征缴方式收缴费款,不得收取现金。
注:集中征缴期开始后,缴费人若查询不到个人参保登记信息,可到居住地或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信息,医保经办机构重新向税务部门传递后即可正常缴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参保缴费是基本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基础,按照“基本医保依法覆盖全民”原则,依法征缴基本医保基金。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的政府主体责任,成立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聚合多部门力量,形成参保缴费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协作,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医保、税务、财政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把城乡居民医保征缴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开展,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财政部门经办联系协作,定期向乡镇推送参保缴费人员信息,便于乡镇有重点的开展参保扩面动员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共同做好参保登记和保费征收工作,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和业务流程知晓度。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基本医保制度发挥的重要作用,全力做好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和参保缴费业务流程的宣传工作。特别要讲清楚参保缴费线上自助办理的各种方式和操作方法,方便群众办理。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基本医保政策的知晓度,动员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积极缴费,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馆政规〔2020〕5号 2020年12月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管委会:
为贯彻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科〔2018〕22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邯政规〔2020〕4号),切实转变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原则,严格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等环节管理,在新建建筑中大力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二)发展目标。
1.2020年,全面启动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提倡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全覆盖住宅小区,鼓励集中连片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到2020年底达到全县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目标3000平方米,力争达到5000平方米;2021年起每年任务目标按市要求落实。
2.从现在到2021年底前新取得土地出让、划拨的项目,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建设不低于10%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2022年到2023年底前新取得土地出让、划拨的项目,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建设不低于15%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2024年到2025年底前新取得土地出让、划拨的项目,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建设不低于20%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
到2025年,全县新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占新开工建设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20%。
二、工作重点
为便于集中统一管理,节约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方式。根据省、市发展目标,县住建局提出年度建设任务,明确建设具体规模面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制定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落实。整体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在50亩以上或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三、政策支持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建设要求。对集中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应优先保障土地的供应。
(二)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经住建局组织专家做好超低能耗建筑认定,其地上建筑面积9%不计入项目容积率;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于超低能耗建筑,在计算、统计建筑面积时,因节能技术要求,超出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增加的保温层面积不计入确权登记面积。
(三) 利用省级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对单个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为准)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具体由省、市按年度目标核算确定年度具体补助标准。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且为超低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上浮10%。
(五)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未开工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享受同等相关优惠政策。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省市文件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馆陶县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县超低能耗建筑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工作,并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产业政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供地;负责在制定地块规划条件中落实年度建设任务;负责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立项阶段的核准、备案、施工许可及预售证许可等审批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事中监管;负责组织专家做好超低能耗建筑认定,认定意见作为项目是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据;负责做好试点项目等技术服务指导工作;负责超低能耗建筑因节能技术要求,超出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增加的保温层面积不计入确权登记面积工作;负责超低能耗建筑物业管理。县财政局负责配合住建局争取上级财政部门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资金支持。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个人公积金贷款上浮工作。综合执法局负责超低能耗建筑各类违规违建项目的相关执法处罚事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大力支持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作用,同步协调立项、规划、土地出让、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材料复检、过程监管、专项验收等闭合管理工作,确保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落实到位。特别是在项目审批和备案环节,对未按要求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事中监管和施工许可手续,确保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馆陶县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附件
馆陶县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新江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郭海永 县政府办
张付军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王 鹏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田 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于兴峰 县财政局局长
马海峰 县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
刘振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郭金旺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张华云 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