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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5-11-1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5101日起实施。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为保证《实施办法》在我县的全面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强化宣传培训

各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实施办法》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贯彻《实施办法》作出的具体部署。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好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对《实施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精心组织,抓好工作推进

《实施办法》对行政机关启动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记录都明确规定,要以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客观真实反映执法全过程。各行政执法部门今后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一要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根据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工作特点,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过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要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规定归档保存。三要推广使用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配备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必需的音像设备。行政机关可在受理依申请办理事项的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在现场检查抽样调查、听证活动中,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在采取留置送达文书,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中,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可自行保存,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储存器。

三、强化督导,确保落到实处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并作为县政府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县法制办要联合县监察局对《实施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不制作、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或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执法人员及主管领导法律责任。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