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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3-03-27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邯郸市老龄工作委员会〈邯郸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邯老龄委发﹝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馆陶县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
馆陶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由县老龄办及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核实、资金筹集、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凡户籍在我县,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年龄在80周岁(以下同)以上的高龄老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80—89岁每人每月40元;90—99岁每人每月60元;100岁(含100岁)以上每人每月130元。
第五条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金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每年1月份、6月份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写出书面申请,由高龄老人或者子女,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单位、村委会申请。
2、单位、村委会审查。收到个人申请后,单位、村委会初审提出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由主办人员填写《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主要负责人及主办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3、单位、乡镇复核。单位、乡(镇)对享受对象本人、赡养人及其近亲属、知情群众或同龄人进行走访调查,对有关情况予以复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4、单位、村委会公示。单位对应享受对象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乡镇将复核结果通知村委会,村委会对应享受对象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5、核准确认。县老龄办对各单位、乡镇确认的对象进行核准,并将结果通报各单位、乡镇。
第六条 各单位、乡镇每半年,做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报工作,编制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对象申报表、花名册(纸版、电子版),同时上报送县老龄办。
第七条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在每年的5月份、11月份前,由县老龄办提报计划,与县财政局共同核算下半年度高龄老人生活补贴金额,每年的6月、12月底前,拨付给县老龄办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专户,由县老龄办会同各单位、乡镇发放到高龄老年人手中。
第八条 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金的老人去世和迁出本县的,自去世和迁出之日的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九条 县老龄办及各单位、乡镇、村委会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准确地做好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的统计,做好下半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十条 县老龄委会同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对违犯本规定,采取虚报、伪造、截留、冒领等手段骗取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或因排查不细,导致漏报引起不安定因素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