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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时间:2012-11-26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推动作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为重点,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进一步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申办程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小额担保贷款遵从以下原则:

1、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整体担保,还本付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鼓励和扶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原则。

3、低风险、低成本运行的原则。

三、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承办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2、城镇退役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
  4、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四、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五、强化宣传引导,靠实贷款责任

1、采取政策宣讲、入户座谈、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的意义及政策要点、操作程序,提高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加强群众诚信教育,引导贷款对象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2、建立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和终身责任追究制,有效地规范贷款的审批发放程序。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严格落实“四集中、一监督”工作制度,逐级落实审核责任制。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贷款无法收回,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流程

1、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和有效证明,向县就业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就业服务局受理后,经实地调查,对被确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指导其填写《馆陶县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基本情况明细表》,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递交推荐。

3、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受理后,必要时派专人会同合作放贷银行对申请贷款人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并如实填写《馆陶县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考察、核保报告单》。

4、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在《馆陶县小额担保贷款审核、考察、核保报告单》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县人社局审批,县人社局法定代表人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交的整套资料进行审定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印章。

5、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持经审批后的相关材料到合作放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合作放贷银行自收到贷款资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6、贷款使用人贷款期满并按期归还贷款后,于次年年初由县人社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和合作放贷银行联合办理申报贴息手续。

7、每年年初,由县人社局对上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由县人社局向财政局申报小额担保贷款相关经费支出预算。

七、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责任:
  1、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对小额担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3、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认定;
  4、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5、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6、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7、牵头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
  8、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和核销工作;

9、对被确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提交贷款方案报人社局审批。

  八、承办商业银行责任:
  1、建立健全信贷档案。承办的商业银行应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达到要求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该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
  2、定期进行贷后检查。承办的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县小额担保服务中心;
  3、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核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九、县人社局责任:
  1、审批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上报贷款方案,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方案规定;
  2、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3、定期回访贷款人,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4、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做好调查工作,帮助担保服务中心、经办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十、本方案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