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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3-04-25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房政字〔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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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镇林木管护工作,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全镇整体绿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条例、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于全镇范围内的农田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资源。
第二条林木管护包括林木病虫害防治、修剪养护、防火防盗、防止滥伐及对违反林木管护行为的协助查处等。
第三条全镇干部、群众都有履行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的义务。各村要成立3-5人专门管护队伍,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管护责任制,明确奖惩,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对新植树木确权核实,及时发放林权证,不栽无主树,不造无主林,让农户吃下定心丸。
第五条加强林木管护教育,增强群众爱树、护林意识。各村与植树占地户签订《树木管护协议书》,加强监管,督促本户管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加强“三夏”、“三秋”期间树木管护工作,严禁树旁堆积秸秆等易燃物,防止烧毁树木,严禁各种农业机械毁损树木,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
第七条林木所有者采伐树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采伐,并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八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与各管理区区委书记、包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订《造林绿化责任状》,并将加强对树木管护情况的检查,将检查结果现场做出记录,作为奖惩依据。
第九条对发生毁损树木的,要立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毁损树木人、树主、管护责任人同时进行处罚,每毁损一棵树,一年生罚款50元,二年生罚款100元,以此递增。对发生毁损树木的村,根据毁损情况,对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管理区区委书记、包村干部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对片林建设工程按1000元/亩标准处罚,对干道绿化带按500元/株标准处罚,对乡村通道绿化苗木按100元/株标准处罚。对发生严重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将给予相应责任人严肃的党政纪处分,直至停止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停发工资待遇。对措施得力,树木管护好的村,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