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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3-05-01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供电公司:

为规范我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更好的保证居民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合力推进

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建设、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馆陶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全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对不能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的建设单位将不予验收、供电,确保全县各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规范、管理有序

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

1.保证居民住宅小区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在全县新建住宅小区全面执行《河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县域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冀电农〔201259号),县供电公司、住建局、各住宅小区开发商要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2.住宅小区开发商到住建局办理小区建设项目审批前,需到供电公司申请办理《供电答复单》,供电公司要将《河北省电力公司县域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宣传告知小区开发商,无《供电答复单》住建局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申请。

3.县供电公司要对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提前介入,规范配套电力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核确认流程,加强工程建设的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严把电力设备及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确保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4.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县域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馆陶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配套电力设施建设。

5. 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配套电力设施移交工作,理顺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关系,确保小区居民正常用电。

6. 县供电公司要做好住宅小区电力设施接管和小区用户用电管理工作,达到销售、服务、抄表、收费 “四到户”的供电服务要求。

 

附件:馆陶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9        


 

附件

 

馆陶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住宅小区居民用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落实《河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县域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实现住宅小区居民用电“四到户”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用电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馆陶县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电力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小区分户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由小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住宅小区建设的主管单位,要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和执行指导工作,将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纳入整体规划审定,并将供电公司出具的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供电答复单》做为建设小区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将供电公司出具的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验收报告,作为小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馆陶县供电公司设立专门机构,对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依据行业规定制定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负责制定高低压供电方案、负责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核、负责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和设备材料质量检验,确保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标准、建设质量。

第六条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进行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积极做好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资产划转工作。

第七条住宅小区整体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馆陶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资产接管工作,并按照“销售到户、服务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供电服务要求,负责住宅小区用户用电管理和配套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四章  建设管理要求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结合。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应当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小区外网供电方案应与城市配网规划相衔接。供电公司要提前介入,在小区基建临时用电申请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小区永久性供配电设施《供电答复单》。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小区基建临时用电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小区项目批准相关文件(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齐全)、小区建设规划图(书)、小区配套设施用电负荷情况等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并出具设计蓝图。设计图纸经供电公司审核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需重新进行审核。供电公司负责对产权分界点以上(含计量表计)的线路、设备、材料进行检查、验收,产权分界点以下的线路设备由开发商或业主负责验收及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标准执行《河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县域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配置或每户住宅配置4千瓦。商业用电按每平方米130瓦配置,办公区域按每平方米80瓦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容量,应装变压器容量按配置系数0.8计算。配备有电梯、消防系统等重要设施的高层住宅小区,应配备双电源和应急电源。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双方另行约定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所需电力物资必须是国家3C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供电公司要加强对小区配套电力设施使用电力物资的检验,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气设备接入公用电网。

第十六条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须由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企业须具有与有关业扩工程相对应的国家电监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送变电工程类)》,并按照资质范围开展施工。

第十七条 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开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申请中间验收。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不按规定申请中间验收,供电公司可要求开挖检查或返工。供电公司收到施工单位中间检查申请后,要及时开展小区工程的现场施工中间检查,对不满足国家和电气行业标准规程要求、工程存在隐患和缺陷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毕。开发建设单位要做好配好工作。

第十八条 供电公司要针对小区内外部高压电气项目、小区内部低压电气及计量装置安装等项目进行分别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报告。对工程存在的隐患和缺陷,要督促并限期整改,直至完成整改后方能办理用电手续。

第十九条  小区配套电力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准投入运行,供电公司不得办理正式用电和划转手续。

第五章  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资产划转管理

第二十条小区配套电力设施验收合格后供电公司和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民小区电力设施无偿划转协议书》,办理划转手续,在进行划转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他洽商记录;
  (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三)提供工程竣工、决算资料;

(四)填写小区新建集中入户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划转后,由供电公司负责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实现“四到户”管理,与各业主签订供用电合同。没有售出的房屋按照开发商名称入户,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售房后到营业厅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电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破坏和擅自移动供配电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公司、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供电公司已受理用电申请但尚未实施建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