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政府文件

馆陶县纪委、馆陶县监察局关于转发《中共邯郸市纪委、邯郸市监察局关于充分发挥县级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2-07-25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中共馆陶县纪委

馆陶县监察局

关于转发《中共邯郸市纪委、邯郸市

监察局关于充分发挥县级纪工委、监察

分局职能作用的若干意见》的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各纪工委、监察分局:

进一步加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建设,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县级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作用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馆陶县纪委

                     馆陶县监察

  2012年7月25

中共邯郸市纪委

邯郸市监察局

关于充分发挥县级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

作用的若干意见

(2012年7月4)

 

为充分发挥县级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工作运行程序,切实加强对所辖单位的监督力度,促进全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我市当前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实际,经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纪工委、监察分局队伍建设保障制度

1、各县、区(市)纪委、监察局要明确一名副书记主抓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明确一个室负责联系和协调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

2、配齐配强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尚未配齐领导班子的要尽快与有关部门协商,抓紧配备到位。

3、各县、区(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内设室主任原则上不得兼任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职务,已兼任职务的要逐步进行脱离。

4、根据《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录用、选调干部的规定(试行)》(冀纪字〔201025号)要求,严格按照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通过招录、选调等途径配齐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

二、建立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2、贯彻落实县、区(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阶段性进展情况;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

4、本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整改进展情况;

5、本单位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信访件的处理情况,初核案件线索、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以及被其他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涉及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有关案件等情况;

6、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及活动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时间

每月25日前,所辖单位要向对口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纪工委、监察分局梳理汇总后向县、区(市)纪委、监察局报告。涉及重要事项、突发性事件、重大信访隐患等敏感性问题的要随时报告。

(三)报告要求

1、所辖单位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报告工作,报告内容要真实具体。形成的报告材料,要由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时报对口纪工委、监察分局。

2、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对报告内容进行分析评价,看是否全面具体、客观真实。可通过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受理投诉等形式进行抽查,以核实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

3、对报告内容不实、有意回避问题的,要进行重点核实,帮助其分析原因、解决问题。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报告制度或不积极、不主动、延误报告时间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及时分析总结所辖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整体状况,对发现的问题视危害程度分别启动三、二、一级预警。对报告内容不符或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施三级预警,予以口头告诫或下达意见书;问题较严重的,实施二级预警,按程序报经县、区(市)纪委、监察局批准,下达《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实施一级预警,同时报经县、区(市)纪委、监察局批准,组织对所辖单位及其所属系统开展专项巡察。

(五)结果运用

各县、区(市)纪委、监察局要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报告的统计、核查,报告结果作为考核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年度内出现2次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建立重大事项监督制度

(一)监督内容

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专题会议;

2、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监督内容由各县、区(市)纪委、监察局依据本地实际确定)。

(二)监督方式

1、列席会议。参加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专题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各方意见,对不符合所辖单位及其所属系统实际、违反政策规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决策,提出不同意见,同时报县、区(市)纪委、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2、跟踪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

⑴事前监督。实行会议提前报告制度,所辖单位召开涉及重大事项的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须提前3-5天通知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交会议相关议题。纪工委、监察分局应安排不少于2名人员列席会议,并可根据会议议题必要时提前介入,掌握第一手材料。重点针对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是否符合干部任用相关规定、重大项目安排是否按要求依法进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内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⑵事中监督。重大决策方面,重点把握是否存在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重要干部任免方面,重点抓好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及任前公示等环节的监督;重大项目安排方面,在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招投标等环节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重点抓好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收入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政府投资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⑶事后监督。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对所辖单位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全程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三)监督要求

1列席程序

所辖单位凡召开涉及列席范围的有关会议,应提前3-5天,主动向对口纪工委、监察分局发出邀请,并告知开会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根据纪工委、监察分局内部人员分工及会议内容的需要派员参加,并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所辖单位应在3日内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送会议纪要。

2、列席人职责

列席会议的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负责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会议决策的民主性、正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影响社会稳定等事项,列席人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主持会议人员就与决策事宜相关的政策和纪律规定作出解释和说明。

3、情况反馈

纪工委、监察分局就列席所辖单位重要会议情况每季度末向县、区(市)纪委、监察局反馈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要及时反馈,以确保对所辖单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责任要求

所辖单位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凡属列席范围的有关会议,必须邀请对口纪工委、监察分局列席,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的应予以采纳。对不采纳纪工委、监察分局列席人员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主要领导应承担主要责任。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坚持原则,严明责任,既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又要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辖单位的正常议事程序,共同促进所辖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四、建立巡察监督制度

(一)巡察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和邯郸市出台的地方性规章等情况;

2、贯彻落实县、区(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局性工作安排等情况;

3、所辖单位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牵头部门主抓的反腐倡廉有关工作任务,以及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5、其他需巡察的情况。

(二)巡察方式

分为日常巡察和专项巡察。

每年初,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根据所辖单位的不同特点和平常掌握的有关情况,合理安排巡察时间,制定日常巡察方案,报县、区(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原则上对所辖单位每年都要巡察一遍,每个单位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510天左右。

其他需开展巡察活动事项,如上级安排的不同时期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活动或某一时期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较为集中的问题,针对巡察内容,制定专项巡察方案,并报县、区(市)纪委、监察局批准。

(三)巡察程序

1、发布公告。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在被巡察单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布被巡察单位名称、巡察内容、巡察时间、巡察工作人员、举报方式等情况。

2、召开会议。及时召开被巡察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讲明巡察来意、巡察内容、巡察方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巡察内容进行汇报,并当场进行问卷测评。

3、查阅资料。重点查阅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财务账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4、走访了解。主要采取个别座谈、明查暗访、基层走访、实地察看等方式,充分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

5、受理投诉。积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通过来人、来信、来电等多种方式广泛受理社会各界对被巡察单位的投诉和举报。

(四)巡察处理

巡察结束后,要形成巡察报告,对有问题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日内向县、区(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巡察结果。

1、存在一般性或苗头性问题的,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提醒告诫,做到防患于未然。

2、存在具体性或突出性问题的,下达《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3、存在某方面较严重或共性问题的,报请县、区(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对该单位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4、存在明显违纪问题的,报经县、区(市)纪委、监察局批准,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五)巡察纪律

巡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日常工作,不插手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在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盲目表态,不接受被巡察单位的礼品和宴请,不向被巡察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严格按照巡察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巡察过程和巡察结果要做到客观、公正。

被巡察单位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和支持巡察工作,对态度消极、干扰巡察工作开展的单位,要在全县、区(市)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信访受理和案件调查工作制度

(一)信访处理程序

1纪工委、监察分局派专人受理所辖单位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对党组织、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并按照信访处理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接访、办理等工作。

2、纪工委、监察分局按规定登记来信来访后,对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以及轻微违纪等问题,经县、区(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可实施信访监督;其他信访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访举报材料转送信访室,由信访室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初步核实程序

1、受理范围:信访室转办的信访件;县、区(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反映所辖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司法机关侦(检)察尚未终结的案件,根据县、区(市)纪委、监察局要求需要调查处理的,以及司法机关移送已侦(检)察终结,且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

2、纪工委、监察分局受理后,应遵照案件检查工作规定和县、区(市)纪委、监察局办案工作要求进行初步核实。

3、初核结束后,调查组形成初核报告,经纪工委、监察分局集体研究,报县、区(市)纪委、监察局按相关程序办理。

4、初核后需了结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规定程序完善相关材料,办理了结手续,案件材料移送县、区(市)纪委、监察局归档,并向案件管理部门上报备案材料和统计资料。

(三)立案、调查处理程序

1、对信访问题经初步核实后,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县、区(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立案;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组织调查。

2、调查终结后,由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人签字并经县、区(市)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签批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案件移送审理手续。

3、处分决定下达后,纪工委、监察分局按规定办理宣布手续,监督执行到位,并到县、区(市)纪委、监察局审理室办理处分决定归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