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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2-11-20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管理,有效防止、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加强制止县城规划区(东至卫河、北至青兰高速、西至振兴路及南延、南至邯济铁路及房寨公路)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包括单体建设、规模建设、小区等)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县城规划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职责权限
县监察、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和陶山街道办、馆陶镇、寿山寺乡、房寨镇、王桥乡,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及时做好制止违法建设工作。
(一)陶山街道办、馆陶镇、房寨镇、王桥乡、寿山寺乡为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管、巡查、报告主要责任单位,土地、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配合。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通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制止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建设行为的主要责任单位,属地政府、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配合。负责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拆除。
(三)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制止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又擅自变更建设规模、调整建筑结构等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土地、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配合。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开工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又擅自变更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布局和样式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拆除。
(四)县建设主管部门为制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行为的主要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土地、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配合。负责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拆除。
(五)城区管理部门为制止乱搭乱扯、乱摆乱停、乱贴乱画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主要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配合。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上述违法及建筑依法查处、清理、拆除。
(六)县公安局为执法现场秩序维护主要责任单位。负责执法现场稳控工作,对干扰、阻挠制止违法建设工作和参与、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依法严格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各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以协查通知书的形式相互通报情况。主责单位在对违法建设报告及查处交接时,应有通知文字材料。有关部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并将执法情况于三日内反馈通知部门,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一)主责单位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施工行为直至撤离施工现场,对拒不停止违法施工的,向供水、供电部门下达停止违法施工用电、用水通知书;供电、供水部门要协同实施,并予三日内反馈停止用电、用水供应情况。
(二)主责单位负责,配合单位参与依法拆除。
(三)建设执法部门对违法施工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责令开发商停止预、销售行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商品房建设(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小区等)在国土、规划、城建等部门依法查处、拆除、处罚到位后,有关部门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采取“联查联处”,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停止其后续项目的规划审批;对违规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部门停止其后续项目的招标、投标和任务承揽行为,严重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
(六)对违法建筑,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部门不予竣工备案,消防部门不予消防验收。未经以上部门验收备案的违法建筑,工商部门不得将其列为经营性场所发放相关证照。
三、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对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的,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设项目。
(二)各部门执法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任单位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2、有关部门在接到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的。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
4、村(居)委会负责人纵容、庇护、放任建设单位占用本(社区)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5、对违法建设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员。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提供庇护、干扰案件工作或不按照本意见查处违法建设、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由县监察局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