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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9-02-21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邯郸市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7号)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县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馆陶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2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510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9年1月起执行。
三、加强管理
县民政局要根据政策规定,合理安排使用低保资金,按提高后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进一步强化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等相关程序,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城乡低保资金将大幅增加。县财政局要根据本地低保资金需求,足额列支当年预算。做到低保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