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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 施 意 见

【信息时间:2012-12-18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馆陶镇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河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

   

(2012年7月12日)

各村、镇直各部门:

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馆陶县迎接河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方案》(馆办字【2012】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意义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和思维工具,是基本的文化和信息载体。语言文字服务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家推广通用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作为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提高语言应用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用语方面

1、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的用语要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

2、组织本部门1954年以后出生且未拿到普通话等级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

(二)用字方面

1、公务用字、公文用字、出版物用字以及公共场所宣传设施用字和网站等面向公众的用字要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出现错别字。

2、公务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3、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的 ,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各类文件不得在汉字标题和行文中使用外国文字代替汉字表达,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除外。

4、本部门的文案人员汉字应用水平,要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三、扎实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一)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以“推普周”为契机,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开展职工知识竞赛、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普通话大赛以及街头宣传咨询、张贴宣传画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深入推进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作用,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迎评工作。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迎评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馆陶县迎接河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测评工作实施意见》的一项基本措施。制定语言文字迎评工作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分布推进、逐步实施,要围绕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以讲普通话、用规范字为重点。充分发挥国家公务员的带头作用,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确保评估达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开展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工作。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和汉语言文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备的职业素质。根据县语委办的要求,组织我镇1954年以后出生的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切实完成语言文字各项工作任务,使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工作逐步走向法律规范的发展轨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馆陶镇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副镇长张伍生同志任组长,组员由各个科室相关负责人组成,王书香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和日常事务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检查、评比、指导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文件、图片、音像资料,建立完整的语言文字档案,以备检查。

    (三)造浓舆论氛围。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板报、专栏、园地的作用,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使用规范语言文字重要意义,增强“讲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自觉性。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要按期完成各自分工责任内的任务,对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目标任务未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将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