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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2012年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信息时间:2012-11-27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为确保我县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分配房源

温泉花园配建的88套廉租住房。

二、分配对象及条件

本次分配对象在县城内城镇常住户口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中产生(低保户优先考虑)。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馆陶县城镇(非农业户口)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县城内);

2、无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享受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含)以下;

4、申报家庭必须是截至2011年年底领取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

5、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

(二)申请条件的认定

1.家庭认定

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

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随居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在县有户口,但未在本县居住的成年人;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已婚的和父母同住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

(3)户在人不在的或户口迁入街道不足二年的。

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自有住房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自有房屋面积为准。

5.低保户的认定

以民政部门核发并核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三)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中以下家庭优先分配: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重残家庭,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烈属,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

三、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无单位的由街道办初审,家庭成员有单位的必须通过单位申报),街道办复审。

四、住房状况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无单位的由街道办初审),街道办复审,县住建局进行核定。

五、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具有馆陶县城镇户口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到街道办直接申请),领取并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馆陶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单位、居住地街道办出具收入证明(包括做何种工作、月均收入等),成年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均应出具收入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有自有住房且有房产证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有自有住房且无房产证、无自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包括住址及住房(租住)面积;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

   4)结婚证;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以上所提交材料涉及证明的交原件、涉及证件的审原件、留复印件。

(二)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

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经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退回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日内取回或补充资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入户调查应由两人以上进行,严格执行“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邻里走访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结束后,调查人应在调查记录表上签署姓名。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调查情况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经初审认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经查实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同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初审意见和其他应记录的情况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2、复审。

街道办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房产、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复审。街道办对经复审合格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整理组卷,连同复审意见和收入、资产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经复审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并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采取入户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抽查,并协助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对举报投诉等问题的核查工作。

3、审核。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同时建立申请家庭住房保障档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经复审不合格或资料不全的,将申请资料退回街道办,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将经审核合格和审核意见和其他应记录的情况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三)准入、抽签程序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局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确定分配对象。

2、抽签

对于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由县住建局组织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1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操作规程;

现场抽签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工作人员将第一批选房顺序号放入抽签箱,经公证人员现场验证后,患有重大疾病、重残、烈属家庭进行抽签,确定顺序;

第二轮:工作人员将第二批顺序号放入抽签箱。未参加第一轮选房的家庭进行抽签,确定顺序。

第三轮:按照第一轮确定的先后顺序依次抽取房号(照顾本人意愿,尽量安排一、二层),将直接确认廉租住房的单元、楼层、面积、楼号等,第一轮抽签完后第二轮人员抽签。若因故放弃第三轮抽签,由下一顺序号依次替补。在本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所分配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3、轮候

参加抽签未中签的申请人,进入轮候期,可以直接参加下次申请廉租住房分配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4、取得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规定日期内与县住建局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自房屋交付使用起,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四)续租和退出管理

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应对承租户进行资格审查。承租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30日内申报,承租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县住建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适时对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审核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重新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住房。
    2
、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房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租住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3、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形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租住资格: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屋内设施;

2)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

7)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行为的。

4、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县住建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廉租住房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15日内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期,逾期不退回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收回。承租人在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费、收视费、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六、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本次廉租住房分配在审核、公开抽签等主要环节由县住建局组织会同县纪检、监察、公证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2对骗取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驳回其申请或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计入诚信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审查和检查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县住建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的廉租住房要严格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4、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县住建局要畅通廉租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4585908,举报信箱、网上投诉信箱:gtjslfb@126.com,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