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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2-09-18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员 】
(通知)
〔2012〕49号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扩面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邯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的通知》(邯人社传〔2012〕15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确保完成市下达的任务目标,现就做好我县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方式
城镇居民所隶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居民医保缴费登记单位;各学校幼儿园为在校学生的医保缴费登记单位;没有单位的自由人和个体经商人员,到县社保中心缴费登记;低保人员参保登记持民政局《馆陶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残人员参保登记持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交参保费,民政局负责将低保、重残人员参保费年底前拨付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人员都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实现我县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收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120元/年,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中小学生每人30元/年。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900元;调整为800元;转外就医起付标准为1200元,调整为11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70%调整为76%;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0%调整为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0%调整为60%;转外就医由原来的45%调整为50%。
(3)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8周岁以上居民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最高限额每人每年60元,18周岁以下居民门诊费用按5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元。
(4)生育补贴:女性参保居民医疗保险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所发生生育费用实行定额补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补贴标准为:顺产600元,剖腹产1200元(需提供准生证、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缴费登记时间要求
各单位务于11月30日前将所属城镇居民参保登记进行登记造册,往年已参保登记的,今年只报花名册、缴纳保险费。今年新参保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照片,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和花名册,并缴费。
附件:馆陶县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覆盖任务分解表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附件
馆陶县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
单 位 |
2013年扩面覆盖任务 |
|
县第一中学 |
636 |
|
县实验中学 |
865 |
|
县实验小学 |
1680 |
|
县幼儿园 |
161 |
|
县社系统 |
1270 |
|
县粮食局 |
489 |
|
县商务局 |
471 |
|
原二轻系统 |
399 |
|
县医院 |
532 |
|
中医院 |
257 |
(注:全县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扩面覆盖任务为去年参保人数的100%,如完不成去年参保人数,写出书面说明,单位一把手签字加盖公章).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各人民团体。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120份)